三、人防工程基本设计要求,
(一)顶板底面标高
甲类防空地下室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
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
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
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
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
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顶板底面不高出室外地平面一即“全埋式人防”
(二)穿管限制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
●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D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对于乙类防 空地下室和核5级、 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收集.上一层地面废水的排水管道需引人防空地下室时,其地漏应采用防爆地漏。(例如: 防空地下室上层为汽车库)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三)防护区与非防护区
防空地下室设计首先应明确划分防护区。
防护区是指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内的区域。-即冲击波不能自由到达的区域。包括主体(即清洁区)和染毒区(口部)
●非防护区是指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区域。--即冲击波能自由到达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