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单位按经审查的设计图纸完成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到区人防办领取《防空地下室人防专项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书》一式五份。
二、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首先进行自检(初验)。经自检(初验)合格后,填好《验收意见书》、人防地下室竣工图(含建施、结施、水、电、设备安装施工图)、工程总平面图、人防专用设备合格证复印件、《人防地下室平面图A3大小两份》,施工记录资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资料送区人防办。《验收意见书》应由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等级。
三、区人防办受理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验收意见书》后,会同杭州市人防办工程处、平战结合管理处,进行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具体安排时间,提前两天告知建设单位。届时,建设、施工、监理、质监单位均派工程技术人员到验收现场,接受验收问询。
四、经验收不合格,区人防办应在现场提出整改意见或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整改通知单。经验收合格或复验后合格的,区人防办将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人防专项竣工意见书》。
五、建设单位凭经区人防签认的《验收意见书》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并办理平时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