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工单位应熟悉有关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理解设计意图及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熟悉地上、地下及高空管线、碍物具体位置,保证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2. 施工单位应检查复核用于放样的测量基线和水准点,其基线和水准点应有保护措施,不受临时设施或施工机械的破坏。
3. 施工单位应将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以及桩机操作工、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各自的岗位资格证书及上岗证复印件送交监理单位查验。
4.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认可。
5. 施工单位应检查水电供应是否到位,电源线路、开关是否安全可靠。
6. 施工单位应检查泥浆池的位置、大小及进出管渠是否合理,以及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7. 施工单位应控制混凝土工程所需混凝土、钢筋、电焊条的质量,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
8.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递交钢筋合格证;钢筋按批量现场取样的测试报告,钢筋焊接试验报告,焊条出厂合格证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准运进现场。
9. 混凝土掺剂应符合国标GB8076规定,并有相应产品合格证。
11. 制混凝土用水应有当地水厂供应,如采用地表水、地下水时,应现场取样做水质试验,经监理认可后方可使用于工程。
13. 施工单位应检查进场的施工用机械设备试运转。
14. 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工地现场的照明、围护、警示牌、保卫、防火等安全措施。
15.施工单位应配置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按时准确做好施工记录。
16.正式打桩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共同对每台打桩机的钻头直径、长度、钻杆主杆长度、副杆长度准确测量,建立每台桩机的钻杆长度台帐。在以后的打桩施工过程中,如果换钻杆或钻杆长度有变动,施工单位必须事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重新测量共同认可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