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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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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方式:资料共享
  • 发布时间:2015-04-09
  • 资料类型:RAR
  • 资料大小:96 KB
  • 资料分类: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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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1、居住建筑结构层次(含地下室、架空层、阁楼、夹层)超过5层或±0.000以上建筑高度超过12m时,不得采用砖混结构。
2、墩基础地基承载力宜按独立基础取值;按桩基础计算时,必须符合桩基础构造要求并进行桩基础的相关检测。桩基础必须明确桩身质量和承载力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