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本工艺适用于非抗震设计或6~8度抗震设计的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民用建筑玻璃幕墙(以下简称玻璃幕墙)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
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和安装施工的全过程应实行质量控制,幕墙工程的制作与安装,应制订质量控制标准。
一般规定:
①玻璃幕墙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应有出厂合格证及必要的检验报告。
②玻璃幕墙材料应选用耐气候性的材料。金属材料和零附件除不锈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镀锌处理,铝合金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处理。
③玻璃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性材料或难燃烧性材料。
④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耐候密封胶必须有与所接触材料的相容性试验报告。橡胶条应有成分分析报告和保质年限证书。
⑤幕墙所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