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当有关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没有审查要求,且合同中没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时,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民用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用于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施工,都是必不可少的。初步设计文件用于审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或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若无审批需求,初步设计文件也无出图的必要。因此,对于无审批需求的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方案审批或报批的需要。(注:本规定仅适用于报批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相关规定。)

2.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应满足初步设计审批的需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注: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当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相关单位承担项目专项设计(包括二次设计)时,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提出专项设计的技术要求并对主体结构和整体安全负责。专项设计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相关章节的要求以及主体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专项设计并对设计内容负责。

说明:以上内容选自《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