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将于2025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做好新旧规范衔接,现将《住宅项目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旧版)中的主要差异条款对比如下:


1.层高与净高

《住宅项目规范》第4.1.2条:

1 层高不应低于3.00m;

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住宅设计规范》第5.5.1条:

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5.5.2条: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门宽

《住宅项目规范》第4.2.7条:

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外门为双扇门时,至少应有1扇门的通行净宽不小于0.80m。

《住宅项目规范》第4.1.14条:

新建住宅建筑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卧室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厨房门和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70m,并应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


《住宅设计规范》第5.8.7条:

各部位门洞的洞口宽度最小尺寸:公用外门1.20m,户(套)门1.00m,起居室(厅)门0.90m,卧室门0.90m,厨房门0.80m,卫生间门0.70m,阳台门(单扇)0.70m。


3.电梯设置

《住宅项目规范》4.2.4条:

1 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

2 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第6.4.1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1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住宅设计规范》第6.4.2条: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住宅设计规范》第6.4.3条: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置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00m。


4.无障碍出入口

《住宅项目规范》第4.2.7条: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1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


《住宅设计规范》第6.6.1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


5.栏杆净高

《住宅项目规范》第4.1.15条:

阳台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20m。第4.2.8条:外廊、室外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住宅设计规范》第5.6.3条: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第6.1.3条: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6.楼板隔声性能

《住宅项目规范》第6.1.2条:

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5dB。


《住宅设计规范》第7.3.3条: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7.雨污排水分流

《住宅项目规范》第7.1.8条:

生活污、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系统。


《住宅设计规范》第8.2.9条:

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8.空调冷凝水接口

《住宅项目规范》第7.2.8条: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冷凝水排放立管及其与主要房间的接口。冷凝水管不应出现倒坡。


《住宅设计规范》第8.6.2条: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


9.卫生间通风

《住宅项目规范》第7.2.6条: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住宅设计规范》第8.5.3条: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10.电源进线开关、剩余动作电流保护电器

《住宅项目规范》第7.4.3条第1款:

家居配电箱应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且具有隔离功能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电源插座均应加设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动作电流保护电器。


《住宅设计规范》第8.7.2条第4款:

除壁挂式分体空调电源插座外,电源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住宅项目规范》新增部分主要条文如下:

1. 第5.0.4条: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2. 第2.3.4条: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3. 第2.3.8条:住宅建筑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4. 第4.1.8条:2 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3 当卫生间门向内开启时,应预留向外开启或推拉开启的空间条件。

5. 第4.1.12条: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均不应大于0.015m。

6. 第4.2.4条第4款: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7. 第4.2.13条: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2 应采取防水、密封盒排水构造措施;3 不应破坏住宅建筑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8. 第6.1.4条: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3dB。

9. 第7.1.4条:住宅应设生活热水系统或预留安装户式热水器的位置和管道。

10. 第7.2.4条:住宅建筑设有供暖系统时,应具有室内温度调节功能。

11. 第7.5.2条:公共通信信号应覆盖至住宅建筑的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