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施工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或强制性施工标准施工,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