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资料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资料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治区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规定要求,建筑工程资料应由各岗位负责人制作原始记录,内容必须真实、齐全、准确、系统,并做到工程资料管理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施工技术资料由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签认的,必须经本人签字、盖章,不得代签或补签。
二、建筑工程资料员(以下简称资料员)应在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负责资料督促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资料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持有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料员岗位证书及备案证或印章(资料员备案章)。在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资料员工作。(附件一)资料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含两个)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项目部资料员的资格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