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在建筑工程冬期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能环保,制定本规程。
(考虑到当前国家对节能环保等在法规、政策上的诸多规定,在本次规程修订中,对原规程中耗能较大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进行了适当删减,并在总则中予以明确。)
1.0.2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冬期施工。
(本规程属于专业性施工规程,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工业及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冬期施工。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物,比如水塔、水池、过滤池、澄清池、沼气池等。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结构,如耐酸、耐腐蚀、防放射性、耐高温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本规程不包括。)
1.0.3 本规程冬期施工期限划分原则是:根据当地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高于5℃即解除冬期施工。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中的规定:“根据当地多年气温资料,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时,混凝土结构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并应及时采取气温突然下降的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