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本规范不再区分单层建筑与多层建筑,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统一进行规定。
2、结构层高是指“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上下均为楼面时,结构层高是相邻两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建筑物最底层,从“混凝土构造”的上表面,算至上层楼板结构层上表面。
分两种情况:一是有混凝土底板的,从底板上表面算起(如底板上有上反梁,则应从上反梁上表面算起);二是无混凝土底板、有地面构造的,以地面构造中最上一层混凝土垫层或混凝土找平层上表面算起。
(3)建筑物顶层,从楼板结构层上表面算至屋面板结构层上表面。
3、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不包括勒脚,外墙结构在该层高范围内材质不变 ),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下部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围护的建筑物(俗称轻钢厂房),其建筑面积的计算:
当h在0.45m以下时,建筑面积按彩钢板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当h在0.45m及以上时,建筑面积按下部砌体外围水平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