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全面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 在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设备管理、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认可并核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办理工作。因申领电子证照时要提供设备安装位置坐标,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省安管系统”中完善好项目位置坐标。 原文及办理指南如下: 苏建函质安〔2024〕53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4〕43号)要求,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全面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4年12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核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使用登记证书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电子证照。 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业务均通过“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网址:http://49.77.204.6:9090/#/user/entrance)办理和取得相应电子证书。目前“省安管系统”已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C 0392—2024)、《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C 0330—2023)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运行)》要求,完成功能调整完善并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电子证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一)“省安管系统”中“设备信息登记”模块名称调整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模块,业务流程不变。自2024年12月1日起,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可登录“省安管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二)2024年12月1日前在“省安管系统”中信息登记的设备,产权单位需对设备信息进行补录(住建部电子证照备案信息内容多于我省原信息登记内容),经产权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要求后,重新生成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书。 (三)2024年12月1日前办理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继续有效,待使用登记注销后,产权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对设备信息进行补录,重新生成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书。 (四)2024年12月1日起,办理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只能选择符合《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未完成信息补录、未生成备案电子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在“省安管系统”中办理相关业务。 (五)截止2025年3月底,产权单位应当完成所有原信息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信息补录工作。2025年4月1日起,尚未在“省安管系统”完成信息补录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含2024年12月1日前办理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系统将及时提醒,如不补录,将在30日后自动清理相关信息。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登录“省安管系统”自行查阅、下载电子证书,并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进行扫码验证。在全面启用电子证照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设备管理、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认可并核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一)高度重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行电子证照制度是推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要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推动力度,依托“省安管系统”加强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按照“谁制发、谁校核”原则,切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电子证照信息的校核、纠错。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时,要根据《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4〕43号)等有关规定和“省安管系统”信息填报要求及系统提示,认真核查企业、项目填报信息,严把信息填报关口,对存在信息填写不全、不符合要求、系统自动校核未通过等情形的业务申请,指导重新办理,不断提升服务办理效能和电子证照一次通过率。 (二)全面推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的实施机关,要做好辖区内电子证照的推行工作,通过“省安管系统”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制度。各地在日常督查中凡发现应当使用“省安管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线下办理的,必须通报并督促纠正。 (三)合力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电子证照申办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快捷、顺利办理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负责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书申领和系统中已有设备的信息补录工作,产权单位要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要求认真填写各参数信息,并对本单位在“省安管系统”中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资料进行整理,对已报废或转让的建筑起重机械及时注销。 “省安管系统”将定期对系统中未补录信息且超过一定年限的设备进行提示、锁定和清理,定期统计并公布各地设备使用和闲置情况。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办理工作,按照《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要求填写使用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要求,要认真核对设备编号及其相关参数信息,避免发生系统中设备信息和纸质资料不一致的情况,确保顺利完成使用登记电子证照申领审核。 因申领电子证照时要提供设备安装位置坐标,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省安管系统”中完善好项目位置坐标。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过程中要认真核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负责在安装告知环节认真填写设备安装信息。 联 系 人:陈新,025-51868925;陆志远,18963608717; 技术支持:付驰,18913908768。 附件:附件: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书、使用登记电子证照办理指南.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