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人社部和自然资源部发布了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自然资规〔2024〕3号 ),大家最关心的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 删除了一级注册建筑师免考。也就是今后一级注册建筑师考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再享受免考。

  • 国土空间规划法定成果应由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

  • 注册、继续教育、档案管理等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修改为“全国性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协会”

  • 相比2017版,报考条件年限缩短1年








重要条款如下: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六)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二十六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要求的专项规划成果,应由实际参与规划编制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

第三十一条 有效衔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系列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工程系列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有关部委,有关行业学协会,其他有关单位:

为加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管理,推动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适应党中央、国务院“多规合一”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