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住建局、财政局,镇江经开区城乡建设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财政国资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规发〔2024〕4号)等文件精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镇江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规发〔2024〕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在建筑业产值提升、市场开拓、资质晋升、项目创优和科技进步等五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建筑业企业。 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10%的建筑业企业,每增加1亿元奖励企业1万元,超额不足1亿元部分,不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注册地外年完成施工产值超5亿元部分,每增加1亿元奖励企业1万元,超额不足1亿元部分,不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同时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年度专业承包产值占总产值比例应超过50%)在注册地外年完成施工产值超1亿元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1万元,超额不足10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企业由总承包一级晋升为特级的最高奖励100万元,由总承包二级晋升为一级最高奖励20万元。 主创“鲁班奖”的最高奖励50万元、参建的最高奖励20万元;主创房建项目“国家优质工程奖”和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最高奖励30万元;主创国优专业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省“扬子杯”的最高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在完成单位中排名前三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在完成单位中排名前三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一)资金申报。企业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形成单行材料,加盖公章,主要要件有: 4. 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外出生产情况表、企业资质证书、获奖证书、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评审。市住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有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结合年度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及建筑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数额,提出建筑业企业奖励建议方案,市财政局对方案进行审核。 (三)公示。市住建局对拟奖励方案在本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专项资金直接拨付给被奖励企业。 1. 本方案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镇江市区,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经开区和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