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5〕8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福建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0日
福建省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是指通过考试合格或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福建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建筑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第四条 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申请分为:
    (一)初始注册。已取得资格证书,首次申请注册的,应当提出初始注册申请。
    (二)增项注册。已取得注册证书,需增加注册专业的,取得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后,提出增项注册申请。准予增项注册后,原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保持不变,增项注册专业有效期另行计算。        
    (三)延续注册。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四)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五)重新注册。因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注销、撤销、吊销等原因,导致注册证书失效,需再次注册的,应当在具备注册条件后,提出重新注册申请。
    第五条 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超过资格证书签发日期规定时间或申请延续注册的,相应专业应当在申请注册之日前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第二章  注册申请
    第六条 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符合注册条件的,可提出注册申请并经其聘用单位同意后提交至注册机关。注册申请实行电子化承诺制申报。申请人及其聘用单位提交注册申请时,须认真阅读承诺条款内容,正式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承诺制申报。
    (一)一年内申请重新注册超过2次及以上的;
    (二)被注册机关撤销行政许可,重新申请注册的;
    (三)被举报涉嫌违规注册且有明确线索,正在核查的;
    (四)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分数低于60分的;
    (五)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六)拒不配合注册机关依法核查的聘用单位,其所属的人员注册申报业务。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其中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须取得福建省资格证书;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注册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年龄超过规定的执业年限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聘用单位不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条件的;
    (三)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作出不实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 省级建设执业资格人员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其注册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原因。
    第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准予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准予增项注册的,在注册证书中增加注册专业,原注册专业有效期保持不变,其中二级造价工程师的增项注册单独核发注册证书;准予延续注册的,更新注册专业注册有效期。
    第十二条 注册证书实行电子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加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加盖“福建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印章。证书形式、注册编号、使用时限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电子注册证书打印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姓名,并填写签名日期,未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注册证书无效。
    第十三条 执业印章式样和制作规格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由注册人员自行刻制。
    第十四条 省级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办理注销手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确认同意后,即完成注销。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
    (一)注册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聘用单位不同意或逾期不配合办理注销的,注册人员可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供离职证明、劳动仲裁书或司法判决书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注册机关接收材料后,应向原聘用单位核实,原聘用单位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或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
    (二)因注册人员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注销的,聘用单位可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并提供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注册机关核查属实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注册机关应利用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加强对承诺制审批实施批后核查工作。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给予核查:
    (一)一年内申请重新注册超过2次及以上的;
    (二)被举报涉嫌违规注册且有明确线索的;
    (三)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机关加强对批后核查结果的应用和信息共享,提升批后核查成效。
    第十八条 注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闽建筑〔200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