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5〕2号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采购人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采购人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与供应商相关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质、许可等强制性

条件应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列明,不得将法律法规中非强制性要求具备的资质、许可等作为资格条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应作为实质性条款列明。

2.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家(含)以上潜在供应商,货物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个(含)以上品牌构成有效竞争。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时,应保存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对比表及相关基础资料等。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供应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审标准。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区、特定金额等条件的业绩,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要求提供以规模条件作为申请条件的信用评价、认证等条款,均为歧视性条款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法违规设置评审因素。凡是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已取消的荣誉、资质、认证、检测检验、职业资格等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未以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颁发或认可的荣誉、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等,也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四种情形,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不得违规转嫁费用!

严格执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的相关规定,不得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计入代理费转嫁给供应商承担

投标人/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禁止参加业务!

  • 代理机构被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暂停或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 专家因处罚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属于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情形

  • 投标人被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属于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

其他
  • 对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依法予以处理

  •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严格依法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此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不得以所在地、所有制排斥、限制企业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服务、要素输出;

(二)排斥、限制、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三)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四)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要素实施歧视性价格、收费和补贴

(五)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经营活动,在标准、监管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六)其他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规定。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应当重点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内容

(一)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三)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违反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缴纳社会保险等;

(四)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定与招标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五)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责!

第二十三条 抽查发现政策措施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经核查属实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作出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违反本办法出台政策措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二)对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

(三)存在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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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巩固政府采购“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成果,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一)要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人应按要求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审查和编制采购文件,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与供应商相关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质、许可等强制性

条件应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列明,不得将法律法规中非强制性要求具备的资质、许可等作为资格条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应作为实质性条款列明。

2.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家(含)以上潜在供应商,货物采购项目原则上应有3个(含)以上品牌构成有效竞争。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时,应保存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对比表及相关基础资料等。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供应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审标准。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区、特定金额等条件的业绩,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要求提供以规模条件作为申请条件的信用评价、认证等条款,均为歧视性条款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法违规设置评审因素。凡是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已取消的荣誉、资质、认证、检测检验、职业资格等均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未以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以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颁发或认可的荣誉、资质、认证、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等,也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二)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规定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其采购文件公开前应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和履约风险审查。采购人要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强化内部管理,重点审查采购需求、资格要求、实质性条款以及评审标准等内容,不得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二、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杜绝代理机构乱收费

(一)不得违规转嫁费用。严格执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的相关规定,不得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计入代理费转嫁给供应商承担

(二)规范收取采购代理费用。供应商和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或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采购代理费用。供应商拒不支付代理费用的,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要求采购人协助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应依法开具税务票据,不得以个人账户收取代理费。

(三)公开代理收费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具体项目的采购代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委托代理协议中的收费标准。

三、加大投标(响应)资料审查力度,防止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一)诚信响应采购文件。供应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真实材料。供应商可事先在公开官网查询、核对相关证书和报告内容,确保投标(响应)文件资料准确无误。

(二)及时复核供应商材料。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复核情况详细记录,并纳入采购档案。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依法及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应依法及时确认采购结果,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四)加强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可在履约验收环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因检测、认证涉及生产过程或检测时间长等原因,不能在验收过程中开展检测、认证的,可要求供应商在验收阶段提供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报告。对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依法予以处理。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四、加强大数据分析应用,防范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

(一)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防范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投标情形外,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

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二)严格评审现场审查。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采购文件约定的上述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采购文件约定的上述情形的,评审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评审报告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应具备相关功能,利用大数据分析进行预警,辅助开展资格审查和现场评审。

五、依法准确适用采购方式,不得违规实施单一来源采购

(一)持续规范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人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根据项目情况,依法依规选择政府采购方式,重点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确保采购公正、透明和高效。

(二)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项目采购只有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无需获得财政部门批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以供应商具有唯一性为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须按规定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并公示,如无异议的,依法报财政部门审批。如有异议的,必须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严格依法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六、推进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督检查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及时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虚假应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已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或者应当由纪委监委处理的案件,依法将案件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委查处。财政部门收到纪委监委、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已经查实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处罚。人民法院对涉及政府采购案件裁判文书中认定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可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违法事实等证据予以行政处罚。

(二)建立处理处罚信息共享机制。要积极运用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等违法活动处理处罚信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当事人的处理处罚结果,在我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工程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中可以直接采信。代理机构被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暂停或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专家因处罚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属于不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情形。投标人被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属于不符合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情形。

(三)加大宣传普法力度。要多渠道开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宣传,让采购当事人深入了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政府采购法律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加强串通投标、虚假应标等违法违规案例警示宣传,让采购当事人知晓法律责任和严重后果,促进采购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