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绿色建筑品质,促进建筑节能降碳,推动“好房子”建设,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机制,培育绿色建筑新增长点,发展新能源应用场景,推动“好房子”建设,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绿色建筑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征集申报、推广应用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新技术,是指适用于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并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是指无法满足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四条 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应当有利于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建筑节能降碳;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有利于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 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实用惠民的原则。 第五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制定完善全省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技术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不再列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培训,加强对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绿色建筑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的技术。 第七条 绿色建筑新技术采取《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推广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的方式发布。《推广目录》主要包括新技术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范围以及依据等内容。 绿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采取《福建省绿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目录》(以下简称《限制、禁止使用目录》)的方式发布。《限制、禁止使用目录》主要包括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技术类别、技术指标和限制范围等内容。 (一)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在工程应用中替代优势明显,适合在全省范围推广应用的新技术,鼓励优先发展下列方向新技术: 1. 建筑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减少光污染、声环境控制; 2. 太阳能光伏、太阳能热水、空气源热泵、地表水地源热泵等新能源应用技术,建筑光伏一体化、光储直柔、光储充检等技术; 3. 立体绿化,雨水自渗削峰、雨水利用、雨污分流、中水回用,非传统水源利用、节水器具等技术; 4. 保温隔热技术、隔声降噪、串味反味防治、渗水漏水治理等技术; 5. 建筑碳排放监测、建筑能耗监测、建筑信息模型、数字家庭等技术; 6. 高效照明、高效空调制冷机房、全屋电气化、高效直流等技术; 7. 装配式建筑技术,管线分离、整体厨卫等装配式装修技术; 8. 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隔声降噪材料、保温系统材料、新型隔热材料等绿色建材; 9. 智能施工机具和设备、建筑机器人、智慧工地等绿色施工技术; 10. 其他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建筑等绿色低碳技术。 1. 通过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3. 已转化为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工程建设标准; 5. 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及团体标准规范规定,具有配套完善的技术应用文件。尚无相关标准规范的新技术成果,需具备相关主管部门的成果评价意见(鉴定、评估、验收意见书等)。 第九条 列入绿色建筑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三)其他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的技术。 第十条 省住建厅根据国家及我省绿色建筑行业发展需求,定期征集绿色建筑新技术以及限制使用、禁止使用技术。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可以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完整的福建省绿色建筑新技术申报材料、成果等,对于新技术还应提供无成果或权属争议的承诺; (二)两家或以上单位拥有共同成果产权的情况下,如仅由其中部分单位提出申报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产权者无异议书面声明。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的技术建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经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住建厅。 第十三条 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所征集的技术建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福建省工程建设科技专家库抽取,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且应为奇数。 通过评审的技术申请在省住建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列入《推广目录》《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以下类型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技术: (一)绿色低碳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 (二)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十五条 主动应用《推广目录》新技术的项目,可以在各类工程奖项评选中优先推荐。 加快绿色建筑新技术推广应用,对成熟度较高的绿色建筑新技术可按规定及时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鼓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民节能行动、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绿色建材下乡等活动,发布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典型案例,加大绿色建筑新技术宣传推广力度。 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绿色建筑新技术交流、现场观摩、专业技能培训等活动,加大对绿色建筑新技术的宣传力度,健全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设区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按照《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要求责令改正和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知识作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升从业人员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能力,保障绿色建筑工程质量。 (一)近零能耗建筑,是指适应气候特征和场地条件,通过被动式建筑设计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照明需求,通过主动技术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最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适室内环境,且其室内环境参数和能效指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 降低60%~75%以上。 (二)超低能耗建筑,是近零能耗建筑的初级表现形式,其室内环境参数与近零能耗建筑相同,能效指标略低于近零能耗建筑,其建筑能耗水平应较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6、《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12降低50%以上。 (三)低碳建筑,是指适应气候特征与场地条件,在满足室内环境参数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建筑设计降低建筑用能需求,提高能源设备与系统效率,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可再生能源资源,且碳排放指标符合规定的建筑。 (四)空气源热泵,是指一种利用空气中的热量来实现供暖、制冷和热水供应的设备。 (五)地表水地源热泵,是指利用地表水(如江河水、湖水、海水等)中的热量来实现供暖、供热和制冷的地源热泵。 (六)光储直柔技术,是指建筑光伏、建筑储能、直流配电和柔性用电四项技术的集成应用。“光”是在建筑场地内建设分布式、一体化太阳能光伏系统,“储”是在供配电系统中配置储电装置,“直”是低压直流配电系统,“柔”是建筑用电具有可调节、可中断特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