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2024版)
检查指引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有关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有关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清单(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4〕63号):
序号 |
分类 |
专项施工方案严重缺陷情形 |
一 |
通用 条款 |
1.无工程及周边环境情况描述。 |
2.无施工风险辨识、风险分级及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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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施工现场布置图和资源配置计划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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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工艺技术不满足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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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含组织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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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安全职责(含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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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关键工序检验与验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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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应急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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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设计和计算不符合强制性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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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无相关施工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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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采用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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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无通风、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专人监护等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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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涉及地下水,无地下水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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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涉及高空作业,无防高坠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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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涉及临时用电,无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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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涉及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无专项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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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存在其他重大施工安全风险,但无针对性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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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坑 工程 |
1.未明确土方开挖施工工艺。 |
2.无支护体系施工工艺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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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下水位之下施工锚杆,无防漏水漏砂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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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撑结构与围护结构未实现有效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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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模板及支撑体系工程 |
5.未明确支撑工程拆撑条件及拆撑顺序。 |
1.爬模无附着支撑、承载体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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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滑模无支撑节点构造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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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滑模施工无混凝土强度保证及监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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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撑架基础存在沉陷、坍塌、滑移风险,无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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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宽比大于3的独立支撑架无架体稳定构造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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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模板及支撑体系未明确安装、拆除顺序及安全保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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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
1.采用汽车起重机或流动式起重机,未明确站车位置和行走路线,未对支撑面、行走路线的平整度、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
2.借用既有建筑结构的,未对既有建筑的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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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进行起重机械的选择计算、未明确吊装工艺(至少应包含施工工艺、吊装参数表、机具、吊点及加固、工艺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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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架桥机架梁工程,未对纵、横向的稳定性进行校核,未明确支腿的稳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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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重机械作业安全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覆盖人员密集场所无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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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多机联合起重工程,未对荷载分配和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多机协调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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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构件翻身、空中姿态控制、夺吊、递吊等关键环节要求较高的操作技能和配合协调指挥,无工艺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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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对刚性较差的被吊物吊装工况进行力学验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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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吊具、索具安全使用说明和起重能力的验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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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专项方案中未明确安装拆除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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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场制作吊耳的,未对吊耳承载能力进行验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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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脚手架 工程 |
1.脚手架基础或附着结构不满足承载力要求。 |
2.高度超过50米落地脚手架及高度超过20米悬挑脚手架无架体卸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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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吊挂平台操作架及索网式脚手架工程无搭设和拆除的施工工序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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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标准吊篮无构件规格、材质、连接螺栓、焊缝及连接板的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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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悬臂高度超规范且无加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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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拆除 工程 |
1.施工场区存在需要保护的结构、管线、设施和树木但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
2.无拆除施工作业顺序安排和主要拆除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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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影响保留部分结构安全的局部拆除无先加固或者支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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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拆除吊运和拆除作业平台(装置、结构、场地)设计或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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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用机械破碎缺口定向倾倒拆除高耸构筑物或者爆破拆除时无预估塌散范围、减振、控制飞散物等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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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暗挖 工程 |
1.矿山法施工,无超前预支护施工的技术参数。 |
2.马头门处无加固措施及开洞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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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土方开挖与支护结构施工步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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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拆除临时支撑的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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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险较高的区段(仰挖、俯挖、转弯、挑高、扩宽、平顶直墙、邻近工程等),无施作方法及其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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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盾构设备选型及适应性、可靠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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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盾构始发与接收的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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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盾构穿越特殊地段的掘进无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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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盾构开仓作业或临时停机,无开挖面稳定和周边环境保护的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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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无顶管设备选型及适应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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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顶管始发与接收的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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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1.无型钢悬挑梁、U型环和锚固螺栓的规格型号。 |
2.非标吊篮无构件规格、材质、连接螺栓、焊缝及连接板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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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相关运输设备及设施(轨道吊、轨道吊篮、小吊车、炮车、卸料平台等)的构件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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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材料运输、安装设备运输安装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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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用轨道吊篮时,无吊篮与环轨连接构造;无缆风绳稳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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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同一立面内交叉作业,无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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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人工挖孔桩工程 |
1.无混凝土护壁施工工序。 |
2.开挖范围内有易塌方地层,无防塌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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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孔底扩孔部位无防塌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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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防止物体打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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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邻挖孔桩之间无挖孔和灌注混凝土间隔施工的工序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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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钢结构安装工程 |
1.无起重设备吊装工况分析及未明确起重设备站位和行走路线图。 |
2.无吊具、索具安全使用说明和起重能力的验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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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支承流动式起重设备的地面和楼面,尤其是支承面处于边坡或临近边坡时,未对支承面及行走路线的承载能力进行确认,未采取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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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形成稳定单元体系的安装流水段或结构单元,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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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吊装易变形失稳的构件或吊装单元,未采取防变形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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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被提升、顶升、平移(滑移)或转体的结构,未进行相关的工况分析或采取相应的工艺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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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无临时支承结构(含承重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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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用双机抬吊或多机联合起升的,未对荷载分配和额定起重能力进行校核,无双机或多机协调起重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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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索结构安装张拉力控制标准。 |
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第五条 基坑、边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二)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有关规定: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 3.5.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有关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四)有下列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有关规定: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 3.5.5 当基坑出现下列现象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或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第六条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3.12.3 模板支架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基础应坚实、平整,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能承受支架上部全部荷载。当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应对楼面结构强度进行验算,必要时应对楼面结构采取加固措施。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3.12.3 施工均布荷载、集中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当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混凝土堆积高度进行控制。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有关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4.5.2 当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拆除底模及支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应符合表 4.5.2 的规定。
表 4.5.2 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要求
构件类型 |
构件跨度(m) |
按达到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计(%) |
板 |
≤2 |
≥50 |
>2,≤8 |
≥75 |
|
>8 |
≥100 |
|
梁、拱、壳 |
≤8 |
≥75 |
>8 |
≥100 |
|
悬臂结构 |
≥100 |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8 4.6.7爬模装置爬升时,承载体受力处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10MPa。
(四)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
有关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 8.4.6混凝土分层振捣的最大厚度应符合表8.4.6的规定。
振捣方法 |
混凝土分层振捣最大厚度 |
振动棒 |
振动棒作用部分长度的1.25倍 |
表面振动器 |
200mm |
附着振动器 |
根据设置方式,通过试验确定 |
行政处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有关规定: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 4.1.3 脚手架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平整坚实,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应设置排水措施,搭设场地不应积水;冬期施工应采取防冻胀措施。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 4.1.4 应对支撑脚手架的工程结构和脚手架所附着的工程结构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当验算不能满足安全承载要求时,应根据验算结果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有关规定: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 55023-2022 5.2.2作业脚手架连墙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墙件的安装应随作业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2 当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2个步距及以上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应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
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4.5.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4.5.3防坠落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防坠落装置应设置在竖向主框架处并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每一升降点不得少于一个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在使用和升降工况下都必须起作用;防坠落装置与升降设备必须分别独立固定在建筑结构上。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3.1.2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4.1.1 施工升降机地基、基础应满足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他下部悬空结构上的施工升降机,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有关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4.1.11建筑起重机械的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钢丝绳防脱装置、防脱钩装置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严禁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
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 7.2.6 施工升降机架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2主要结构件应无明显塑性变形、裂纹和严重锈蚀,焊缝应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3 结构件各连接螺栓应齐全、紧固,应有防松措施,螺栓应高出螺母顶平面,销轴连接应有可靠轴向止动装置。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 8.2.3塔式起重机结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结构件应无明显塑性变形、裂纹、严重锈蚀和可见焊接缺陷;2 结构件、连接件的安装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3销轴轴向定位应可靠;4 高强螺栓连接应按说明书要求预紧,应有双螺母防松措施且螺栓高出螺母顶平面的3倍螺距。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4.2.21连接件和连接件之间的防松防脱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不得用其他物件代替。对有预紧力要求的连接螺栓,应使用扭力扳手或专用工具,按规定的拧紧次序将螺栓准确地紧固到规定的扭矩值。安装标准节连接螺栓时,宜螺杆在下,螺母在上。
(六)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4.1.10 施工升降机的附墙架形式、附着高度、垂直间距、附着点水平距离、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导轨架自由端高度和导轨架与主体结构间水平距离等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4.9.4 导轨架自由高度、导轨架的附墙距离、导轨架的两附墙连接点间距离和最低附墙点高度不得超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10055安装垂直度偏差
导轨架架设高度h(m) |
h≤70 |
70<h≤100 |
100<h≤150 |
150<h≤200 |
h>200 |
垂直度偏差(mm) |
不大于(1/1000)h |
≤70 |
≤90 |
≤110 |
≤130 |
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不大于(1.5/1000)h |
(七)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3.4.7 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悬臂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4.4.14 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应分阶段检查验收。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荷载情况下,塔身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4/1000。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4.4.16安装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时,应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利用附着杆件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一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八)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
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 305-2013 8.2.1塔式起重机使用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塔式起重机尾部分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0.6m;2 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任意一台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处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九)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有关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吊索具报废标准执行《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2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操作规程》JGJ196-2010有关规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300-2013 4.1.2结构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水平杆设计计算;构件长细比验算;稳定性计算;抗倾覆验算;地基承载力验算。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有关规定: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 11.4.4桁架(屋架)安装应在钢柱校正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应采用缆绳或刚性支撑增加侧向临时约束。
(三)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6.4.1悬挑式操作平台必须与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可靠连接,平台在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可采用锚固环、螺栓等方式可靠连接,防止平台受外力冲击而发生移动。
(四)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
有关规定: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 4.4.4 脚手架作业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6 沿所施工建筑物每3层或高度不大于10m处应设置一层水平防护。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8 5.3.1 脚手架作业层上脚手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不宜大于150mm;当距离大于150mm时,应采取封闭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4.2.2电梯井口应设置防护门,其高度不应小于1.5m,防护门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mm,并应设置挡脚板。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4.2.3在电梯施工前,电梯井道内应每隔2层且不大于10m加设一道安全平网。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五)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5.5.8 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 2 个。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5.5.10 在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并应将安全锁扣正确挂置在独立设置的安全绳上。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5.5.11吊篮平台内应保持荷载均衡,严禁超载运行。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75%、泥泞、存在积水或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有关规定: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46/T 46-2024 9.2.2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1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潮湿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AC 36V;2 灯具离地面高度小于2.5m 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AC36V;3 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AC24V;4 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等受限空间作业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AC12V。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 8.0.8施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二)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有关规定: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46/T 46-2024 8.1.2 在施工程 (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8.1.2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
<1 |
1~10 |
35~110 |
220 |
330~500 |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
7.0 |
8.0 |
8.0 |
10.0 |
15.0 |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46/T 46-2024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至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8.1.3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
<1 |
1~10 |
35 |
最小垂直距离(m) |
6.0 |
7.0 |
7.0 |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46/T 46-2024 起重机不得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塔式起重机的吊具或被吊物体端部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8.1.4规定。
电压(KV) |
<1 |
10 |
35 |
110 |
220 |
330 |
500 |
沿垂直方向(m) |
1.5 |
3.0 |
4.0 |
5.0 |
6.0 |
7.0 |
8.5 |
沿水平方向(m) |
1.5 |
2.0 |
3.5 |
4.0 |
6.0 |
7.0 |
8.5 |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 4.2.22施工升降机最外侧边缘与外面架空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 4.2.22的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
<1 |
1~10 |
35~110 |
220 |
330~500 |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
4 |
6 |
8 |
10 |
15 |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陕西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有限空间内部存在或产生、作业时产生和外部环境影响3个方面进行危险因素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在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告知牌。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有关规定:
《陕西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并妥善保存培训相关资料。
《陕西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结合风险辨识情况,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险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陕西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遵循“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区域结构稳定性、是否有触电、烫伤、冻伤等危险。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 3.9.3受限或密闭空间作业前,应按照氧气、可燃性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顺序进行气体检测。当气体浓度超过安全允许值时,严禁作业。
行政处罚:
《陕西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管理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三)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有关规定:
《陕西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分别履行下列职责:监护人员应当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因素,与作业人员始终保持有效的信息沟通,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异常行为并作出判断,对出入有限空间的人员进行严格管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发出撤离警报,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并按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实施紧急救援。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有关规定:
《陕西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作业岗位逐一对照操作规程,配齐配全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作业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妥善保管并定期维护、校验,确保正常使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
有关规定: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行政处罚: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有关规定: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 3.5.14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2 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专用设备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3 拆除建筑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4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 4.11.1-4.11.3对建筑物实施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大型破碎机械不得上结构物进行拆除,应在结构物侧面进行拆除作业。当起重机械需在桥面或楼(屋)面上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对承载结构进行承载力计算。当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框架结构应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拆除。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应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未按规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四)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
(五)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
(六)未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七)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临时堆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二)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
有关规定: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 11.2.2(条文说明)基坑工程的安全使用是基坑工程安全的重要环节,应确保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执行,基坑周边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值。同时,基坑周边1.5m范围内不宜堆载,3m以内限制堆载,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当支护设计中已计入堆载和车辆运行的,基坑使用中也应严禁超载。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8 4.1.7施工现场物料不宜堆置在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当需堆置时,堆置的重量和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支护结构、土质情况按设计要求进行确定,且不宜小于1.5m。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 13.2.2 基坑周边1.2m范围内不得堆载,3m以内限制堆载,坑边严禁重型车辆通行。当支护设计中已考虑堆载和车辆运行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严禁超载。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 13.2.3在基坑边1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建造临时住房或仓库时,应经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允许,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批准,方可实施。
(三)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8 4.1.3楼板、屋面等结构物上堆放建筑材料、模板、小型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应控制堆放数量、重量,严禁超过原设计荷载,必要时可进行加固。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有关规定: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4.1.8施工现场应提供符合起重机械作业要求的通道和电源等工作场地和作业环境。基础与地基承载能力应满足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4.1.9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应对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构)筑物等现场环境以及起吊重物进行全面了解。
(二)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
有关规定: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4.1.14在风速达到9.0m/s及以上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3.0.8 当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3.0.12 大雨、雾、大雪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雨雪后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及时清理冰雪并应采取防滑和防漏电措施,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 10.8.6吊装作业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4 遇到雨、雪、雾天气,或者风力大于5级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三)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
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2.0.18严禁用塔式起重机载运人员。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 4.1.17不得用吊车、物料提升机载运人员。
第十六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有关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
第十七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同时废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 2021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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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码 |
名称 |
简要描述 |
淘汰类型 |
限制条件和范围 |
可替代的施工工艺、设备、材料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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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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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1 |
现场简易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工艺 |
在施工现场采用拌制砂浆,通过切割成型等方法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 |
禁止 |
专业化压制设备和标准模具生产垫块工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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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2 |
卷扬机钢筋调直工艺 |
利用卷扬机拉直钢筋。 |
禁止 |
普通钢筋调直机、数控钢筋调直切断机的钢筋调直工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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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3 |
饰面砖水泥砂浆粘贴工艺 |
使用现场水泥拌砂浆粘贴外墙饰面砖。 |
禁止 |
水泥基粘接材料粘贴工艺等。 |
|
4 |
1.1.4 |
钢筋闪光对焊工艺 |
人工操作闪光对焊机进行钢筋焊接。 |
限制 |
在非固定的专业预制厂(场)或钢筋加工厂(场)内,对直径大于或等于22毫米的钢筋进行连接作业时,不得使用钢筋闪光对焊工艺。 |
套筒冷挤压连接、滚压直螺纹套筒连接等机械连接工艺。 |
5 |
1.1.5 |
基桩人工挖孔工艺 |
采用人工开挖方式,进行基桩成孔。 |
限制 |
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不得使用:1.地下水丰富、软弱土层、流沙等不良地质条件的区域;2.孔内空气污染物超标准;3.机械成孔设备可以到达的区域。 |
冲击钻、回转钻、旋挖钻等机械成孔工艺。 |
6 |
1.1.6 |
沥青类防水卷材热熔工艺(明火施工) |
使用明火热熔法施工的沥青类防水卷材。 |
限制 |
不得用于地下密闭空间、通风不畅空间、易燃材料附近的防水工程。 |
粘接剂施工工艺(冷粘、热粘、自粘)等。 |
2.施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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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2.1 |
竹(木)脚手架 |
采用竹(木)材料搭设的脚手架。 |
禁止 |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非悬挑钢管脚手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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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2.2 |
门式钢管支撑架 |
主架呈“门”字型,主要由主框、横框、交叉斜撑、脚手板、可调底座等组成。 |
限制 |
不得用于搭设满堂承重支撑架体系。 |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钢管柱梁式支架、移动模架等。 |
9 |
1.2.3 |
白炽灯、碘钨灯、卤素灯 |
施工工地用于照明的白炽灯、碘钨灯、卤素灯等非节能光源。 |
限制 |
不得用于建设工地的生产、办公、生活等区域的照明。 |
LED灯、节能灯等。 |
10 |
1.2.4 |
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 |
安装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进行材料的垂直运输。 |
限制 |
不得用于25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 |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等。 |
3.工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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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3.1 |
有碱速凝剂 |
氧化钠当量含量大于1.0%且小于生产厂控制值的速凝剂。 |
禁止 |
溶液型液体无碱速凝剂、悬浮液型液体无碱速凝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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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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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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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1.1 |
盖梁(系梁)无漏油保险装置的液压千斤顶卸落模板工艺 |
盖梁或系梁施工时底模采用无保险装置液压千斤顶做支撑,通过液压千斤顶卸压脱模。 |
禁止 |
砂筒、自锁式液压千斤顶等卸落模板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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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1.2 |
空心板、箱型梁气囊内模工艺 |
用橡胶充气气囊作为空心梁板或箱型梁的内模。 |
禁止 |
空心板、箱型梁预制刚性(钢质、PVC、高密度泡沫等)内模工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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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1.3 |
污水检查井砖砌工艺 |
又称窨井,可分为砖砌矩形检查井和砖砌圆形检查井,采取砖砌的方式。 |
禁止 |
检查井钢筋混凝土现浇工艺或一体式成品检查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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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1.4 |
顶管工作竖井钢木支架支护施工工艺 |
顶管工作竖井支护采用外侧竖插木质大板围护加内侧水平环向钢制围撑组合支护结构型式。 |
限制 |
在下列任一条件下不得使用:1.基坑深度超过3米;2.地下水位超过基坑底板高度。 |
钻孔护壁桩、地下连续墙、沉井、钢格栅锚喷护壁施工工艺等。 |
16 |
2.1.5 |
桥梁悬浇挂篮上部与底篮精轧螺纹钢吊杆连接工艺 |
采用精轧螺纹钢作为吊点吊杆,将挂篮上部与底篮连接。 |
限制 |
在下列任一条件下不得使用:1.前吊点连接;2.其他吊点连接:(1)上下钢结构直接连接(未穿过混凝土结构);(2)与底篮连接未采用活动铰;(3)吊杆未设外保护套。 |
挂篮锰钢吊带连接工艺等。 |
2. 施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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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2.1 |
桥梁悬浇配重式挂篮设备 |
挂篮后锚处设置配重块平衡前方荷载,以防止挂篮倾覆。 |
禁止 |
自锚式挂篮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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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2.2 |
非数控孔道压浆设备 |
采用人工手动操作进行孔道压浆的设备。 |
限制 |
在二类以上市政工程项目预制场内进行后张法预应力构件施工时不得使用。 |
数控压浆设备等。 |
19 |
2.2.3 |
非数控预应力张拉设备 |
采用人工手动操作张拉油泵,从压力表读取张拉力,伸长量靠尺量测的张拉设备。 |
限制 |
在二类以上市政工程项目预制场内进行后张法预应力构件施工时不得使用。 |
数控预应力张拉设备等。 |
3.工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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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3.1 |
九格砖 |
利用混凝土和工业废料,或一些材料制成的人造水泥块材料。 |
限制 |
不得用于市政道路工程。 |
陶瓷透水砖、透水方砖等。 |
21 |
2.3.2 |
防滑性能差的光面路面板(砖) |
光面混凝土路面砖、光面天然石板、光面陶瓷砖、光面烧结路面砖等防滑性能差的路面板(砖)。 |
限制 |
不得用于新建和维修广场、停车场、人行步道、慢行车道。 |
陶瓷透水砖、预制混凝土大方砖等。 |
22 |
2.3.3 |
平口混凝土排水管(含钢筋混凝土管) |
采用混凝土制作而成(含里面配置钢筋骨架)、接口采取平接方式的排水圆管。 |
限制 |
不得用于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和市政管网用的埋地排水工程。 |
承插口排水管等。 |
备注:(一)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全面停止在新开工项目中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二)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三)可替代的工艺、设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目录》中所列名称。 (四)《目录》中列出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范围,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适用于限额以下工程、临时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
第一部分 禁止使用技术
序号 |
名称 |
简要描述 |
可替代的施工工艺、设备、材料 |
一、施工工艺(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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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钢筋“热弯”加工工艺 |
在钢筋加工过程中,加热钢筋,将钢筋弯曲至需要的形状 |
冷弯工艺(一次弯折到位) |
2 |
石材及瓷板落后挂接工艺 |
销钉连接工艺、板材边部槽式连接的T型挂件及蝶型挂件连接工艺、板材背部直插或斜插入槽口的挑件连接工艺、胶粘接连接工艺等 |
背栓挂件及组合式挂件(SE型、h型、C型等)连接工艺等 |
二、施工设备(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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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手动吊篮(现场组装) |
用扣件和钢管等在施工现场组装搭设,依靠人力进行升降的作业吊篮 |
电动作业吊篮等 |
4 |
三点式安全带 |
三点式腰式安全带 |
五点式安全带 |
三、工程材料(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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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废机油脱模剂 |
在施工现场以废机油或加工过的废机油作为混凝土脱模剂 |
模板相适宜的混凝土专用脱模剂 |
6 |
纸胎油毡防水卷材 |
以原纸作为胎体的防水卷材 |
防水性能好、耐久性好的防水材料 |
7 |
再生料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 |
以再生聚乙烯合成高分子材料为主体原料,添加多种助剂,表面复合丙纶无纺布,经压延等工艺成型的防水卷材 |
防水性能好、耐久性好的防水材料 |
8 |
非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网 |
施工现场为防止人或物件坠落而进行围护使用的普通非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网 |
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的阻燃型密目式安全网、镀锌钢板网、冲孔钢板网等 |
9 |
非耐碱型玻璃纤维网格布 |
以玻璃纤维机织物为基材,经特殊的组织结构绞织而成的不耐碱型玻璃纤维网格布 |
耐碱型玻璃纤维网格布 |
第二部分 限制使用技术
序号 |
名称 |
简要描述 |
限制条件和范围 |
可替代的施工工艺、设备、材料 |
一、施工工艺(限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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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钢筋电渣压力焊连接工艺 |
人工操作电渣压力焊机,利用电流通过液体熔渣所产生的电阻热进行焊接的一种熔焊方法 |
不得用于焊接直径20mm及以上的钢筋,不得用于焊接直径12mm以下的钢筋 |
钢筋机械连接等工艺 |
2 |
砖砌式雨水口工艺 |
在道路两侧,采用砌块现场砌筑雨水口 |
不得用于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
现浇混凝土雨水口、预制成品雨水口等工艺 |
3 |
干喷混凝土工艺 |
将骨料、水泥按一定比例干拌均匀,用混凝土干喷机高速喷射到受喷面上的喷射混凝土施工方法 |
不得用于大断面隧道、大型洞室、C30及以上强度等级喷射混凝土、非富水围岩地质条件 |
湿喷混凝土工艺 |
4 |
砖砌化粪池工艺 |
采用砌块现场砌筑化粪池的施工方法 |
不得用于设区的市、县(区)主城区建设工程;不得用于存在地下水源的区域 |
现浇钢筋混凝土化粪池、一体式成品化粪池等工艺 |
5 |
灌注桩桩头“直接凿除法”工艺 |
在未对桩头进行预先切割处理的情况下,直接由人工采用风镐或其它工具凿除桩头混凝土 |
不得用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
“预先切割法+机械凿除”桩头处理、“环切法”整体桩头处理等工艺 |
6 |
人工掘进顶管工艺 |
采用人工在管前挖土掘进,挖出的土方由手推车或矿车运到工作坑,随挖随顶的顶管施工方法 |
除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外不得使用: 1.有设计文件; 2.有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且经专家论证通过; 3.管道内径大于1000mm且小于2000mm; 4.单段顶进长度小于90m; 5.机械掘进顶管、水力掘进顶管等工艺受限。 |
机械掘进顶管、水力掘进顶管等工艺 |
7 |
水泥稳定类混合料路拌法工艺 |
采用人工辅以机械(如挖掘机等)在施工现场就地拌和水泥稳定类混合料的施工方法 |
不得用于市政道路工程 |
厂拌法工艺 |
二、施工设备(限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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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简易吊机 |
用于垂直运输施工材料或设备的鸡公吊、墙头吊等简易吊机 |
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外不得使用: 1.汽车吊、施工升降机、电动高处作业吊篮等不具备施工条件; 2.有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且经专家论证通过。 |
汽车吊、施工升降机等 |
9 |
剪切式钢筋切断机 |
采用剪切原理设计的钢筋切断设备 |
不得用于采用机械连接工艺的钢筋加工 |
数控激光切割机、等离子切割机等设备 |
10 |
轮扣式脚手架 |
使用轮扣式钢管脚手架和扣件搭设的作业脚手架、支撑架 |
不得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支撑脚手架;不得用于单排作业脚手架和搭设高度大于15m双排作业脚手架;不得用于搭设高度大于8m的满堂作业脚手架 |
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等 |
11 |
扣件式钢管卸料平台 |
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的卸料平台 |
不得用于三层(或10m)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不得用作悬挑卸料平台 |
型钢卸料平台等 |
三、工程材料(限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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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施工现场自拌混凝土 |
在施工现场混合水泥、砂、碎石等,自行拌合混凝土 |
不得用于结构承重部件的混凝土浇筑;不得用于结构加固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砌筑 |
预拌混凝土 |
13 |
普通混凝土井盖 |
使用钢筋、普通混凝土材料制作的混凝土井盖 |
不得用于城市道路机动车道 |
球墨铸铁防沉降井盖、超高性能混凝土井盖等 |
14 |
砂模铸造铸铁管和冷镀锌钢管 |
用于给水或排水管道的砂模铸造铸铁管和冷镀锌钢管 |
不得用于民用建筑工程 |
给水管:薄壁不锈钢管、铜管、塑料给水管(PPR、CPVC)、金属塑料复合管等; 排水管:柔性接口机制铸铁排水管、HDPE管、UPVC管等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11月8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个月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开工项目中,从业单位不得使用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本《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备注:1.可替代的施工工艺、设备、材料不限于《目录》中所列名称。
2.本《目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