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

一是落实治理改革的需要。去年,我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精神,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在全省招投标领域开展体制机制改革。今年以来,我省积极部署,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全力推进招投标领域治理改革。根据以上要求,有必要对现行两个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加强示范文本的时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活动。

二是统一管理体系的需要。为构建全省统一的招投标管理体系,迭代全省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有效解决全省各市招标示范文本不统一、投标成本高、地域壁垒多、恶性竞争等问题,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管理体系。

三是提升监管质效的需要。此次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重点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评标专家等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加大惩治招投标乱象问题,纵深推进数字监管赋能增效,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建设市场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秩序。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4.《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示范文本》修订重点增加“标中智慧预警”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增加信息填报,提升数据基础。根据全省招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预警模型和数据项需求,需对部分交易数据进行归集,并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数据结构化后实现贯通。本次修订增加《项目班子成员信息表》填写事项,其中,施工项目招标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主要包括岗位、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人员承诺到位率、是否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缴纳社保、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期限等。同时,增加项目班子成员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二)新增标中预警,完善预警处置。

1.应用标中预警规则,提高专家评审成效。为落实标中预警处置工作闭环,夯实评标专家主体责任,本次修订增加了“标中预警”否决投标条款:评标委员会结合标中预警信息综合评审,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标中预警情形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

2.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标中监管。明确各方在标中预警处置环节的责任,在《示范文本》中增加相关约定: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及时配合标中相关预警信息核查工作,未按要求配合或配合不力或联系不上或故意隐瞒等情形影响监管部门核查的,一律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相关否决条款的要求进行否决;经查实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以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整治重点突出问题,加大惩处力度。过往,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投标保证金未缴纳的,仅作否决投标处理。根据招投标治理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在《示范文本》中增加相关约定: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资格明显不符合资格要求的(除存在理解争议内容外)以及投标保证金未缴纳的,除否决投标外,应一律按涉嫌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查实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投标保证金已缴纳的,招标人应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三)落实改革精神,优化重点环节。

1.完善评标办法,理顺评标流程。原《示范文本》中仅“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设置了“评审区间确定”环节,本次修订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在其他评标办法中增加“评审区间确定”环节。在《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一)”“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中增加了“评审区间确定”环节;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技术标明标)”中增加“评审区间确定”环节。

2.结合行业特性,落实主体责任。在《示范文本》使用指南中增加招标人合理划分标段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要求:“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对线性工程,招标人可以视情况分段划分单位工程设置标段。对图纸等技术资料不确定、不齐全的招标范围内工程内容,招标人应设立暂估价,暂估价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0%,暂估价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可采用总承包企业招标或招标人和总承包企业共同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并应由施工总承包项目监督部门开展招投标活动监管。”

3.加强市场建设,完善信用应用。为落实信用建设与保证金差异化缴纳挂钩机制,本次在《示范文本》“3.4.1 投标保证金”中增加“根据本项目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投标人,可免交投标保证金。”选择条款,供招标人差异化使用。

4.加强标前预防,规范标后履约。为预防投标人在“专职投标项目经理”中标后通过人员变更,换出后参加其他项目的投标,扰乱建设市场环境,本次在《示范文本》资格要求中增加“在建合同工程项目负责人更换的,更换后该人员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本次投标”的选择条款,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再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

四、相关问题说明

一是拓展技术复杂项目的范围。根据现实需求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要求,在技术复杂项目中增列“地下交通”相关指标规模,并允许“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报招投标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专业工程”作为技术复杂项目。

二是调整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要求。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不再要求须取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三是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对包含装配式建筑的工程招标中,在建装配式建筑工程可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类似业绩。

四是优化评标程序。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中的“技术标评审”环节调整至“初步评审”环节之后;将《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综合评估法一(适用于技术标明标)”中的“初步评审”调整为“符合性评审”。

五是放开评标基准价计算办法选择。取消评标基准价强制随机抽取的规定,由招标人结合工程实际自主确定。

六是明确风险控制价下降幅度。由招标人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最高投标限价的80%~90%”之间合理确定。

五、其他事项

本《示范文本》明确规定自2025年5月20日起实施。

解读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电话:0571-81050924

文件下载:

 1-1-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doc

1-2-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