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点(试行)》的通知
黑建工〔2025〕4号
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和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住建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项目专职安全员)的履职行为,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内容,我厅组织专家编制了项目专职安全员履职要点(试行),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反馈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
一、迅速传达培训。请各市(地)、县(市、区)房建市政工程相关建设管理部门迅速传达落实,要明确项目专职安全员现场上岗打卡制度和评价制度,组织培训逐条明确、阐释履职工作内容,要求项目承建和属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全面掌握并实施。
二、落实评价制度。按照项目专职安全员履职要点的要求,县(市、区)级住建建设安全管理部门要严格实施项目专职安全员评价制度,对属地房建市政建设项目实施专职安全员进行书面考核评价,连续2次“不合格”评价的项目专职安全员,予以执行退出机制。
三、省市督导检查。省厅和市(地)住建、城管等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项目专职安全员履职要点,在建设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执法检查中对所属县(市、区)部门落实项目专职安全员评价情况进行督导,实施闭环管理,如有不评价或不实评价的要及时纠正,严重的予以通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0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点
(试行)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受建筑施工企业委派,在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项目专职安全员由承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选定并派驻施工现场,直接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对承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
二、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与建筑施工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且实际在项目履职,不得存在借证、挂证和无证上岗行为。
三、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了解自身法定职责,熟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辨识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管理能力。
四、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掌握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特别是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等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等情况。
五、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每日到岗,并在“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打卡签到,不得擅自离岗,如因故缺勤需提前书面报备项目负责人并安排具有同等执业资格的人员代替。
六、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参与拟订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必须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明确逃生路线、应急响应流程、救援物资存放点及紧急联络方式;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如消防、坍塌、触电救援),记录演练问题并修正应急预案相关内容。
七、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组织或参与安全教育培训,如实留存教育和培训记录,并结合季节变化(如汛期、高温、冬季施工)、工艺变更、开复工等情况,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必须认真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和巡查制度,每日开工前检查各班组召开班前会,告知施工作业人员危险事项、安全隐患点、安全作业要求等情况;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重点监督检查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检查临边洞口、临时用电接电线路等重点部位、环节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检查施工作业人员身心健康状况。
八、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按照我省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中相关内容,履行项目层级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一)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参与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工作,覆盖施工全过程(尤其是基坑开挖、大型机械安拆、模板支撑、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结合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环境条件等,督促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现场施工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形成《施工安全风险清单》并持续更新完善,明确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及责任人,并定期更新;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危险部位、危险区域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确保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每日对现场隐患进行全覆盖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闭环管理。发现隐患应立即下发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及责任人;整改完成后应组织复查验证,留存影像及书面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当要求危险区域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得不到及时处理的,应当向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严格督促项目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逐项跟踪检查治理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落实情况。
九、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严格督促落实重大风险安全管理措施。
(一)对项目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认真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情况;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并作为监督人在交底文件上签字,交底应明确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安全风险及应对措施,监督交底是否覆盖所有作业班组及人员,重点核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与交底内容匹配性;对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情况,应组织专项交底并留存交底人、被交底人签字记录。
(二)对项目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现场监督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认真检查施工监测情况,进行安全巡视。
(三)对项目当日实施的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认真检查第三方监测单位是否按规定报告监测发现的异常情况。
(四)对项目当日实施的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认真检查验收结果签字确认是否齐全,是否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是否按规定设置验收标识牌等验收要求落实情况。
(五)对项目当日实施的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作业、上下交叉作业、动火作业等除危大工程以外的其他高风险作业,认真监督检查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十、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认真检查项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对当日发现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持假证、持失效证书上岗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处置;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必须严格予以制止和纠正。
十一、对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检查发现、责令立即排除的安全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严格督促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直至项目整改结果向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隐患问题整改实现销号。
十二、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参与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关键安全周转材料(如钢管、扣件)、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留存相关验收记录。如发现防护用品、材料、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问题,应将其立即退场,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十三、项目专职安全员应恪守职责,严格规范管理行为。每日须佩戴视频记录仪,对安全生产检查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并填写《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试行)》,确保记录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所收集的检查视频资料及施工安全日志应妥善保存于工程项目档案中,以备查验,保存期限应持续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安全员必须按照规定正确穿戴安全防护装备,并配备及使用钢卷尺、游标卡尺、力矩扳手、测电笔、万用表等计量工具。在涉及有限空间或其他危险环境的作业中,必须依照规定使用有害气体分析仪、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氧气含量测试仪等专业工具。
十四、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负责编制所管辖区域的安全内业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检查与整改记录、应急管理资料、事故管理档案、安全技术管理文件、安全验收资料、劳保用品管理台账及安全日志等,确保内容真实、完整且可追溯。
十五、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关注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施工企业项目为长期接触粉尘、噪声等存在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岗位人员定期体检;检查防尘口罩、耳塞等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监督项目在夏季、冬季施工中落实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措施。
十六、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依法依规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对项目发生的事故(险情),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立即向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认真督促项目启动应急预案,检查应急救援措施情况。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取证;事故处理后,组织召开项目级事故案例分析会,制定防范措施。
十七、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接受县(区)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随机抽查的“履职能力评价”(详细内容见附表1),内容包括:安全常识掌握、项目情况了解、履职情况检查、现场管理情况等。主管部门根据测试情况,对安全员进行履职能力评价,不合格者责令整改,严重不合格或连续两次不合格者,责令单位调离该岗位。安全员履职期评价结果纳入项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点附表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