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业技术领域,职称不仅是个人专业能力的认证,更是职业生涯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然而,近年来,职称评审过程中的造假行为屡见不鲜,几乎成了行业内的"潜规则"。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职称评审的公正性,更是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健康发展的严重威胁。

建筑行业继整治挂证乱象后,又开始倒查职称了;

 

2024年7月25日,人社部印发了《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新规的出台,不仅仅是对今后的职称评审行为进行规范,更重要的是,它开启了对过去十年的职称评审行为的倒查机制。从目前多地已公开的政务处罚文件来看,职称倒查行动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

从2024年7月起,多地陆续公布了倒查职称的结果;

1、7月31日,无锡公布了16人通过提供虚假成果获得工程师职称被撤销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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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几乎都是建筑行业的,这16人被记入省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期限为3年,还对所在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

 

2、8月19日,江阴通报撤销11人工程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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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月16日,宜兴撤销了4名工程师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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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职称倒查案例中,施某某的案例尤为引人关注。这位曾在2011年通过虚假材料成功申报建设工程高级职称的工程师,在十年后突然接到了撤销职称的通知。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不仅让他失去了来之不易的荣誉,更在职业生涯中留下了难以抹去的污点。江苏省人社厅依据《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仅撤销了其高级职称,还将其行为记入了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三年。这一决定,无疑是对所有职场人士的一次深刻警示:诚信申报,是对自己职业生涯的尊重,更是对社会公平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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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跟进,形成震慑

江苏、辽宁、河南、河北、山东等地纷纷跟进,对不同行业的职称证书进行了通报撤销,不良记录期限长达三年。甚至有人的职称证书追溯到近十年前,也被一一收回。这一系列行动,无疑给那些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职称的人敲响了警钟。

职称倒查的深远影响

职称倒查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职称评审要回归其本质,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职称的人,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一行动不仅对个人产生影响,更对整个行业的风气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促使人们重新审视职称评审的意义,推动行业向更加公正、透明的方向发展。

 

未来职称评审的展望

从20年之后,职称申报都是无纸化,采用电子材料在网络系统申报。这种电子材料的最大特点就是方便追溯。将来不管什么时候,你的材料随时随地都可以调出来,查起来更容易了。这一变化,无疑为职称评审的监管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支持。

 

个人应对策略

所以,以后评职称还是要靠自己,不要弄虚作假。更不要相信各种机构,材料自己多检查,千万不要拿钱交给中介就不管了,要不然以后怎么被倒查出来,都不清楚。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真正获得职称评审的认可,为自己的职业生涯添砖加瓦。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职称评审监管要依法有序进行,规范监管行为,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全面监管。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职称评审领域反映突出、易发多发的问题,加强监管指导,督促整改落实,打通职称制度改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四)坚持公正高效。职称评审监管要一视同仁,公开公平公正,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正常职称评审活动的干扰,减轻职称评审主体负担。

第三条 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职称评审监管政策,加强全国职称评审综合监管,对核准备案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进行监管。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对申报人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条 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三)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四)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五)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

(六)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条 对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二)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

(三)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四)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五)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六)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八条 对评审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制定的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与《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国家职称政策要求或者精神不符;

(二)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核准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

(三)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健全;

(四)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五)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六)组织职称评审或者委托评审不符合国家职称政策要求,评审结果未按规定备案;

(七)利用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渠道,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巧立名目高额收费,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

(八)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及时调查核实,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畅通;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对申报人所在单位重点监管以下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

(三)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十条 职称评审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可每年按一定比例随机选取部分评审单位,对其职称评审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可结合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结果备案、职称评审工作总结等日常工作,在备案周期内对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情况进行巡查。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可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网民留言、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以及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等,对评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四条 探索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分级管理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定期对各评审单位的制度建设情况、政策执行情况、评审规范情况、评审结果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满意度等开展综合评估,进行分级管理和常态化监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对评审单位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评估,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查处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非法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库)。诚信档案库主要记录涉及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规情形、处理依据、处理措施、生效时间、记录期限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各部门、中央企业等单位负责汇总本单位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用于对申报人、评审专家以及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信用核查。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汇总全国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评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提醒,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第二十三条 评审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八条两项以上违规行为,评审管理松散、把关不严,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监管部门。确实完成整改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恢复职称评审工作,列入下一年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单位在一个备案周期内受到2次提醒或者1次约谈,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收回其职称评审权。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职称被倒查10年?怎么办?

 

以下几类人容易被职称倒查:被举报人员,当有人实名举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过程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或其他违规行为时,有关部门会对被举报人进行倒查。比如有人举报某申报人论文抄袭,就会针对该申报人开展调查。

 

重点抽查对象异常,也就是不太正常,这种应该是重点抽查对象,不代表一定有问题,但是大概率有问题。

 

集中出现的异常晋升群体:如果在某个单位、某个时间段内,出现一批不符合常理的职称晋升情况,如短时间内大量人员不符合常规条件却获得晋升,这个群体可能会被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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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职称倒查后,一旦查实存在违规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学术不端等,已获得的职称将被撤销。

 

限制申报:会被记入诚信档案库,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职称,一般为3年。

 

方方面面的影响应该挺多的,不一个一个说了,大家有什么想法可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