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东住建规〔2025〕2号
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新型建筑转型升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1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现将我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项目达到以下规模的应当将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政策要求纳入规划、用地相关条件,实施装配式建筑,具体范围如下:
    (一)财政投资、村集体出资、其他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中单体计容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楼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总计容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中,属于非工业类(含仓储类)项目的,单体计容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楼栋;属于工业类(含仓储类)项目的,实施装配式建筑单体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同一批报建单体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规划建设高度大于60米的单体需全部实施)。
二、实施要求及标准
    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执行,其装配率不得低于50%,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三、装配率计算范围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以单体建筑为评价对象,首层架空层、屋面层、结构转换层、避难层、设备层以及住宅项目中的裙楼可不纳入装配率计算范围,其余楼层均需纳入计算范围。
四、申请降低标准实施的情况
    (一)超限高层单体建筑工程,经专家组对抗震设防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安全的单体建筑;
    (二)因功能、工艺及技术有特殊要求、造型复杂的单体建筑。
    上述情况的楼栋,难以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评价要求的,建设单位可申请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方式,按照应做尽做的原则,合理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价标准,其他评价得分项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报流程及需提交资料
    (一)各建设单位申请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论证会),需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申请,申报流程和相关要求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申报装配式建筑有关事项要求的通知》(东建节能〔2021〕7号)执行。
    (二)建设单位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预评价(论证会)事项时,其发送至“东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QQ邮箱”(2987391660@qq.com)的装配式建筑相关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申报表、装配率计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图纸(效果图、总平面图)、装配式建筑专项应用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无,应提供电子报批文件)、汇报PPT材料以及其他资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承诺函等)。
六、其他事项
    分期开发报建的同一地块建设项目,应以此地块的总计容建筑面积来计算并确定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同一建设单位在多个连片地块开发建设的项目,应视为同一建设项目,并以多个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来判断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的标准(省标和国标)如有新的调整,参照新的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6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15日止,以往发布的东建节能〔2018〕15号、东建节能〔2020〕3号、东建节能〔2020〕4号、东建节能〔2021〕4号、东建节能〔2022〕8号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东莞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一.docx

   2.东莞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二.docx

   3.东莞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书(国标模板).docx

   4.东莞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书(省标模板).docx

   5.东莞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申报表.docx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6日
  (经办人:节能办 刘春成,联系电话:22671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