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7〕103号)有关要求,自我市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以来,我局出台了相关具体政策,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实施。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确保顺利圆满完成省、市提出到2025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35%的任务目标,我局发布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对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实施标准进行调整和优化,并明确了具体要求。

  二、解读内容

  (一)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执行什么标准?

  按照《通知》要求,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均应参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执行,即按《通知》中的附件1、附件2标准执行,其装配率不得低于50%,评价的对象均为单体建筑。

  (二)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范围有哪些变化?

  一是明确社会投资类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规模起点由原来的总计容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调整为30000平方米。

  二是对工业类、仓储类项目中规划建设高度小于60米(含60米)的楼栋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具体楼栋不作要求,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楼栋实施,只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各单体总计容建筑面积占同一批报建单体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即可;若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某一单体计容建筑面积占比达不到30%,应增加其他楼栋实施并满足30%的最低比例要求。 

  三是明确工业类、仓储类项目中规划建设高度大于60米的楼栋需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在计算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时,若规划建设高度大于60米的楼栋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比已达到整个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项目中的其他楼栋可以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四是明确我市所有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单体计容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楼栋,均需实施装配式建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另有规定的按其他规定执行,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三)哪些项目可以申请降低标准实施装配建筑?

  对于超限高层单体建筑,经过专家审查后认为采用预制构件影响结构安全的建筑工程和因功能、工艺及技术有特殊要求、造型复杂的单体建筑,难以满足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评价要求的,可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方式,按照“应做尽做”的原则,合理调整装配式建筑技术评价要求。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带头实施装配式建筑,确因客观原因难以实施需申请降低标准的,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实施装配式建筑方案的合理性综合考虑。

  (四)同一项目分批建设,实施装配式建筑有哪些要求?

  同一个地块建设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允许分多次报建,但每次报建的单体需满足装配率不低于50%的最低要求;分期报建的工业、仓储项目,若首次报建实施装配式建筑楼栋中计容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后期建设的楼栋可以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五)如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项目实际建设的总计容建筑面积未超过30000平方米,是否可以不实施装配式建筑?

  《通知》明确社会投资类型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规模的起点为总计容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判断项目是否需实施装配式建筑,应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计算容积率的上限值为准,而非以项目实际建设的面积。

  (六)新标准执行的时间节点是什么?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划拨)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建议书任一出具的时间在本《通知》发布之前的项目,参照《通知》发布之前的政策执行。不满足上述条件,以及《通知》发布之后重新核定或重新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