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发布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更好地服务工程建设,经研究决定,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各市(含雄安新区)材料价格信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含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填报、核实和定期发布工作。 各市(含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首页,从“专题专栏”的“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直接访问http://121.29.49.134:18000/)登录,进入“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栏目,按照权限分别完成材料价格信息的填报、审核、发布等工作。 定期发布的当期建筑工程各类材料价格为市场平均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是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以及办理工程结算等计价的参考。 省厅负责市级(含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管理用户权限开通、变更管理。查询全省各地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处理平台材料价格信息发布中的信息修正、补充、变更等有关问题。 各市(含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材料价格信息填报、审核、修改、发布等用户权限开通、变更管理。组织做好本地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工作,不断提升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性。 建设、施工、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及其相关企业和个人,可通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首页直接访问“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材料价格信息”栏目查询全省各市(含雄安新区)已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一)各市(含雄安新区)要充分认识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材料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责任感、主动性,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细化措施,提升材料价格信息服务质量。 (二)各地应当于当月15日前完成上月当期全部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工作。当月月底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发布的上月材料价格信息条目进行增加、撤销,价格信息进行修正,超过时限要求,确需调整的需履行修正变更手续。 (三)各地要及时收集企业及相关用户对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省厅反馈,不断提升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质量和材料价格信息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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