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文件,对各合同段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和环保及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监督管理,负责日常监理工作的组织和执行。编制驻地办服务工作规划或计划。
2、审查承包人提供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批准月进度计划,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计划,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施工进度。
3、参与设计交底工作,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复测成果。
4、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常规工地会议,整理会议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
6、检查承包人的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7、检查承包人授权的常驻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它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8、审查分包人的资质。
9、检查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并检查其人员资质。
10、配合中心试验室,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抽检工作。
11、检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验。
12、检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和数量。
13、签发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14、检查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
15、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监理。
16、检查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7、检查承包人各分项工程的开工准备情况。
18、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和验收。
19、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施工进行旁站。
20、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严格监理,加强巡视、旁站和试验检测工作,对不符合规定和设计图纸要求的工程有权指令承包人返工。情节严重或危急安全可下停工令,并及时报总监审批。
21、负责分项工程检查验收。
22、签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
23、检查和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审核承包人的修正计划。
24、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工序检查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25、协助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26、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27、 在授权的范围内处理工程变更、索赔。对发生的索赔、工期延误、争议、重大工程变更、和其它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总监办报告。
28、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上报处理。
29、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
30、编制监理工作月报。
31、检查承包人每月编报的月施工进度计划。
32、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
33、参与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34、督促、检查承包人按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35、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36、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作,对己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督促承包人作修复或返工处理。
37、管理施工监理档案,填写监理日志,向总监办报送监理月报、年报和最终监理报告。
38、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