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项目沥青路面使用的各种材料运至现场后必须取样进行质量检验,经评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以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或商检报告代替现场检测,运到现场的每批沥青材料都应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数量及生产批号等。
(2)除沥青供货单位按合同文件要求检测外,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所用的沥青材料的产品质量和产品数量进行把关。当对沥青材料质量有怀疑时,可选择外委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复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不合格的沥青材料应用到施工中。
(3)施工单位对进场沥青材料每批都应进行取样和试验。取样和试验方法应符合《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52-2000)的规定。
(4)不同厂家、不同品牌、不同批号的沥青必须分开存放,不得混杂,并应有防水措施。
(5)沥青路面集料的选择必须经过认真的料源调查,确定料源应尽可能就地取材。质量符合使用要求,石料开采必须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破坏生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