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进度款按实际进度且经监理单位核实、建设单位认可后,按完成工程量的 80% 予以支付,承包单位在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完成工程工程量统计表,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表5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定造价后,工程款总额按工程结算审定价付至95%。
3、剩余5%作为保修金,竣工验收一年后第一个月内付清5%。(不计利息)。
4、承包单位每月收取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进度计划表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5、若发生下列情况,承包单位剩余的工程质保金由建设单位代为扣减,若工程质保金不足,发包方有权追偿:
⑴属于承包单位施工质量责任,需返工或重修,但承包单位没有及时进行,致使建设单位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承包单位的质保金中扣减抵销。
⑵属于承包单位职责范围的收尾工作或遗留问题,承包单位没有按期完成或问题悬而未决,致使建设单位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承包单位的质保金中扣减抵销。
6、承包方在工程结算时需出具全部工程款发票,所有工程款发票要在
中山市税务部门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