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2.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以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5.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施工问题,由总监应定期抽查检阅并签署意见;
6.审查电工、焊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