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投标资格。
2.2 投标人在递交的投标文件中应按新情况更改或补充其在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更新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名称、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及相关行业审批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2)资格预审后新竣工验收的同类公路工程的项目监理评定或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3)资格预审后新承接工程的名称、规模、工期和已投入的主要监理人员等情况;
(4)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变化情况;
(5)资格预审之后介入仲裁或诉讼的情况。
2.3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的分包申请并禁止转让。
2.4 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招标人在招标阶段的评审中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5 投标人不得与其所投标的监理合同段对应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