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测量工作的组织。
(1) 施工单位必须有一位有经验的测量工程师负责施工的测量放样工作,并有固定的专业测工从事测量工作。
(2) 施工单位使用的测量仪器必须定期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标定,证明精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监理测量工作的组织
驻地办设测量监理工程师一人,工程师助理1-3 人,配置经过标定的测量仪器,负责所管工程范围内全部测量的监理工作。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巡视和检查全站测量工作的情况,指导和检查全路线的测量工作。
3、工作关系
施工单位测量组负责施工测量工作的实施,在工作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本细则的监理程序执行,全面接受驻地办的监理。驻地办对本段的测量放样负有全面监理责任,并严格按本细则规定的监理程序实施监理。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对放样的成果进行复核和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