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组织。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应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公路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落实好配套资金,并做好相关的保障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可设立专门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农路办管理人员必须达到8人以上,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人。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法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担任,县(市)交通局、乡(镇)人民政府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履行各自的职责。原则上,县乡、乡际两级农村公路由各县(市)交通局负责实施,乡村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市)交通局、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主体,也应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指派专人专职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
(二)强化监督。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除了路基、农涵工程使用农民投工投劳建设的,可不进行公开招标外,桥梁工程、路面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通乡公路由县(市)交通局负责组织,通村公路由各乡镇负责组织,交通部门参与。工程招标必须在县级及县级以上招标市场进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要继续认真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纪检巡查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完善农村公路纪检巡查工作市、县定期自查、互查制度。深入查找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漏洞,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程序、招投标、征地拆迁、材料采购、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全面完善双合同制度。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为农村公路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