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 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 2 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 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 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 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 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 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 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 初步评价。(见附件 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