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9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3招标人负责对本招标文件的解释。
2、合格的投标人
2.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
2.1.1投标人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等要求详见资格审查条件。
2.2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2.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工程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单位。
(2)本工程的监理单位。
(3)本工程的代建单位。
(4)与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或代理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或代理单位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企业近两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10)企业被国家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办中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在招标过程发现的,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在施工过程发现的,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3、踏勘现场
3.1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以及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3.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