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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6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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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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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路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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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65p
   第六条 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组织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对本管内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形成、积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前,要重点督促,帮助施工单位编好竣工文件。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协议)在施工中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并按规定检查竣工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交其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各建设单位(指挥部)应按照国家档案局、铁道部档案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8),便于对这些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及交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完整作为对施工单位末次验工计价的条件之一。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建设项目不能验收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