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概况:工程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准备情况等;
(三)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
(四)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
(五)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危险因素评估等;
(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安全应急措施等;
    (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
    (八)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
(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于未超过一定规模但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八条 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首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对于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于需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在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的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后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再报建设单位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