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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专项技术交底(爆破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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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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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路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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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专项技术交底(爆破员作业)
交底内容:
   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2、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5、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6、凭现场指挥长的批条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在装填完毕后,凭现场指挥了安全员的退料单签字将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回报管员。
   7、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8、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爆破现场指挥长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9、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做好记录,炸多
少、没炸多少,便于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10、及时记录和处理哑炮、残炮。
   11、爆破后腰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情况记录,及时向现场指挥长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计划。
   12、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1)有顶板或边坡塌落危险的;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3)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4)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5)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6)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
   (7)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8)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9)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13、爆破器材安全要求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产或个人保存,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
   储存、使用爆破器材应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爆破安全规程》。仓库选址和仓库区域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部和外部安全距离要求,库房建筑结构应达到耐火等级二级以上,主要是墙体、屋盖、地面、门窗、通风孔和防护土堤应符合防震抗震,防火防盗等要求并设有雷电防护、电器防爆,消防等安全设施。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每座库房应设置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准许存放的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
   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有防止鼠,蛇、鸟等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人员应关闭手机、呼机并禁止携带枪支、火具、火种。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禁止在库区内加工爆破器材。库房周围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