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合同管理,规范计量支付工作程序,确保及时、准确地办理计量支付,更好地促进质量、进度、投资等目标的实现,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制定本项目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工程部负责计量与支付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承包人、监理单位、业主工程部均应设置专职的计量工程师。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是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相关人员应认真理解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的内容,熟悉合同文件中技术规范、合同条款,准确地掌握清单工程项目计量的范围和计量的方法。
第四条 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是工程招标时给定的预计数量,不能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
第五条 由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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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图纸不一致,业主工程部组织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以0#变更令修订合同工程量清单,0#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工程量清单。
第六条 清单数量的任何变动都必须以业主批复的工程变更令为依据。根据变更令修订后的工程量清单是工程计量支付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 工程计量
第七条 计量周期。工程计量以一个日历月为一个计量周期。每月25日为当月截止计量截至日期,年底以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在计量截止日期之前完成的合格工程才能纳入当期计量。计量截止日期前完成的符合计量条件的工程及费用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最小计量支付金额时,方可申请支付。
第八条 计量依据。工程计量的依据是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设计图纸、工程变更令及增减清单数量、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文件、工程材料和工程质量检验证明文件、现场验收记录、费用增减的审批文件、经批准的索赔审批表及业主的其他有关文件、指令。
第九条 计量基本原则
1、工程施工达到设计图纸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才能计量。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有质量缺陷或隐患的工程,均不能办理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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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计量以分项工程为单位办理,原则上要求分项工程中间交工后才能申请中间计量。特殊情况对分项工程分次计量按以下原则办理:
⑴、路基开挖和填筑可分层分段计量;
⑵、现浇连续梁、高度20m以上的桥墩和大型挡土墙分段施工部分完成,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的,可办理已完成工程中间计量。分项工程完工检验合格后,补齐中间交工及质量评定等资料。
⑶、桥梁梁板预制完成,混凝土强度满足要求的,按梁板工程数量的 75%办理中间计量,剩余数量待梁板架设检验合格后办理中间计量。
3、设计变更的工程必须在完成工程变更手续后方可计量。
4、按技术规范规定,虽已实施但被认为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清单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中的工程内容,将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5、工程计量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办理,做到既不超计、也不漏计、更不错计。
6、工程中间计量不免除承包人应尽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已计量的工程,如果事后发现有缺陷,仍不免除承包人无偿修复或返工的责任。
7、暂计量。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程,经监理、业主审批同意,可以按暂计量办理计量支付手续,相关计量资料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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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成册,按已完成工程清单金额的60%进行暂计量,暂计量金额直接纳入支表2进行支付(不扣保留金),待变更手续完成后正式计量,同时将对应的已暂计量金额从支表2中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