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4.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暂定为3‰;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事故次数2次,保险费率暂定为5‰,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列有上述保险费的支付细目,投标人根据上述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填入工程量清单。除上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以外,所投其他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还必须按照交通部xx年1号令的要求填报安全生产费用,该费用不得低于第1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用、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至第700章合计金额的1%,专款专用。
5.工程量清单中本合同工程的每一个细目,都需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项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6.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之中。
7.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技术规范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细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8.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标价前,应参阅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的有关部分。
9.对于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方面的算术性差错,按投标人须知第23条规定予以处理。
10.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1.承包人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之中。
12.在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暂定金额,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工程师
按合同条款第52条和58条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由于动用暂定金而引起的相关税费等其他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成承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不可预见费暂定金额为清单合计的10%。
13.计量方法
a.用于支付已完成工程的计量方法,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相应章节的“计量与支付”条款的规定。
b.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14.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