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总监办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对合同段工程进行全面监理,组织执行日常监理工作。
2.审查承包人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意见报总监办,批准承包人的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和临时用地的租用计划,监督承包人进度计划的实施,对严重滞后于计划的工程敦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并报总监办。
3.现场复核施工图设计资料,审查承包人的恢复定线测量成果,若超出允许误差范围,应报总监办,验收承包人测量的地面线。
4.审查或批准承包人的变更设计,授权批准的项目如下:
①路基工程(工程量清单200章)中项目202-1-202-3(清场至拆除结构物),项目203-1-C(清除淤泥)工程数量的增减,项目201-1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换土、填片石及砂砾、碎石垫层的处理。
②涵洞位置、孔径、长度的调整,迎送水调治工程的改变。
③挡土墙、护面墙、护坡长度、位置的一般改变。
④排水工程长度、位置、结构型式的一般改变。
⑤小桥、涵洞及防护工程基础深度或工程处理的调整。
在批准变更时,工程数量的改变力争做到工程总量的平衡或减少,批准一个变更指令增加的费用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审查或批准的工程的变更设计均应报总监办。
5.审查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质、分包工程种类及工程数量,提出意见报总监办。
6.检查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仪器及各种材料,批准承包人用于施工的设备和材料,对承包人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标准试验予以审核、签认。
7.审批承包人的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检查和认可承包人的定线定位、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标准试验、自检体系、材料进场及设备,签发分项工程开工令。
8.按照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检测评定标准的规定,在承包人自检的基础上进行平行检测试验(无力做的要报告总监办),控制工程质量。所有工程,驻地办的平行检测试验为承包人应检测频率的20%以上,作为签认计量支付的依据。驻地办的检测试验可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和人员。
9.控制和评价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向承包人签发工地指令、函件,对不符合合同、规范和图纸的工程,指令承包人返工,情节严重的报总监办批准下达停工令,情况紧急或由于安全原因可指令承包人暂时停工,但须报总监办备案。
10.及时对有关变更资料做好记录,防止索赔。对发生的工程延误、索赔、争端、重大事变、支付和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监办。
11.每月召开工地会议,驻地办和承包人现场协调会,编写会议纪要,应及时抱总监办。
12.建立合同段工程数量台帐,核实工程数量,如有较大变动,应及时报总监办。
13.负责工程中间计量,审核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报表、清单支付报表、计日工支付报表、初签中期支付证书。
14.主持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5.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办理保险,要求承包人委派安全保护人员及配备安全设施,保护工程及施工安全。
16.审查承包人的质量自检体系。
17.填写监理日志,编写监理报告,每半月向总监办报告工地情况,进行施工监理资料、档案的管理。
18.审查和签证承包人的竣工图纸和检测试验资料,编写合同段工程监理报告。
19.参加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在缺陷责任期内检查工程的维护和完善情况,参加缺陷责任期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