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要求:
(1) 本规范所有道路养护作业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我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
(2) 确定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量测与计算方法,如图纸及本规范未作具体规定时,其量测与计算应符合我国公路工程的习惯作法,且应经管理处养护工程师同意。
(3) 一切工程的计量,应由承包人提供符合精度要求的计量和条件,并由承包人量测计算报管理处养护工程师审核确认。
(4)除管理处养护工程师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任何长度、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管理处养护工程师另行批准者除外。
(5) 全部必须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和其联接的螺栓、垫圈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有关支付细目中,均不单独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