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
3.1.2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3.1.3 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督促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
3.1.4 审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3.1.5 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3.1.6 督促承包单位进行危险源识别和评价,审查承包单位《危险源分析及对策》的全面性、完整性、符合性;
3.1.7 审查批准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安全应急预案》的全面性、完整性,并督促应急预案的演练。
3.1.8 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3.1.9 督促施工单位组织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3.1.10 审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条件以及特种设备使用证、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合格证等;
3.1.11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执行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