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铁道部要求进行本线测量方案设计,提出测量精度标准和要求;
2.答复测量咨询意见;
3.按铁道部或筹备组审查意见修改设计;
4.按要求布设全线和控制测量工点控制基桩(CPI、CPⅡ和水准点);
5.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移交测量设计文件,现场点交控制基桩,内容如下;
⑴ CPI、CPⅡ、水准点成果表及点之记。
⑵ 桩橛包括CPI、CPⅡ、水准点等。
⑶ 测量技术报告。
6.参加建设过程中工程测量误差/粗差的处置,并提出处置方案;
7.参加竣工测量和竣工交接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职责
1.按合同约定参加测量设计交底,点收设计移交测量基桩(CPI、CPⅡ和水准点),并对测量成果进行全面复测,做好施工期间的测量基桩(CPI、CPⅡ和水准点)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2.按本项目相关测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控制测量和施工放样测量工作;
3.配合和接受测量监理工作,按监理要求提交相关测量资料;
4.配合筹备组委托的第三方测量机构在建设过程中对本线进行测量验收、抽检、复核,误差/粗差争议的核查,对重要工点和重点工程进行的监测和观测;
5.参加建设过程中工程测量误差/粗差的处置,并提出处置意见,按批准的处置方案进行相应的工程处置;
6.铺架施工单位负责按《高速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601-2009)要求测设CPⅢ,并负责施工期间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7.负责竣工测量和参加竣工交接工作。并提供线路平、纵断面图;构筑物的竣工图;各种测量资料、桩橛,桩橛包括:CPI点、CPII点、水准点、轨道基桩(CPⅢ)、沉降观测桩等。
第七条 监理单位职责
1.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对测量工作进行监理,对复测成果报告进行审查;
2.配合筹备组委托的第三方测量机构在建设过程中对本线进行测量验收、抽检、复核及误差/粗差争议的核查;
3.主持建设过程中工程测量误差/粗差的处置,并提出处置意见。测量粗差处置意见报筹备组批准后,按批准的处置方案对相应工程处置进行监理。
4.审核施工单位的竣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