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造架桥机方案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该类产品设计许可证;
2.改造架桥机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该类产品制造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3.安装架桥机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该类产品的安装许可证。
第四条 局内采购的架桥机必须由具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该类产品制造许可证且为国内公路架桥机生产企业可信度较高的企业制造。
第三章 公路架桥机(含租赁、专业分包)的管理
第五条 所选用的公路架桥机(含租赁、专业分包)必须具有产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且产品合格证具有唯一性,架桥机的出厂试验报告,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资料。
第六条 比照局产品报废标准要求,所使用的公路架桥机(含租赁、专业分包)已达到产品报废年限或国家技术监管部门不予以受理或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路架桥机,必须严禁进入工地或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