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的品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处理的Ⅰ级热轧光圆钢筋制作。
3、余热处理钢筋严禁用于桥梁内。
4、热处理钢筋不得用作焊接和点焊钢筋。
5、钢筋的牌号、级别、强度等级、直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凡施焊的各种钢筋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7、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书,才能上岗操作。
8、钢筋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避免压弯。装卸钢筋时不得从高处抛掷。钢筋(含加工完毕待安装的钢筋)应按厂名、级别、规格分批架空堆置在仓库(棚)内,并分类设立标牌。
三、钢筋加工
1、钢筋在加工弯制前应调直,并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表面的油渍、漆污、水泥浆和用锤敲击能剥落的浮皮、铁锈等均应清除干净;
(2)钢筋应平直,无局部折曲;
(3)加工后的钢筋,表面不应有削弱钢筋截面的伤痕;
(4)当利用冷拉方法矫直钢筋时,钢筋的矫直伸长率:Ⅰ级钢筋不得大于2%,Ⅱ级、Ⅲ级钢筋不得大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