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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枢纽安防工程监理交底3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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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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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路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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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枢纽安防工程监理交底34p
四、监理工作内容:
  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的内容:
  (1)协助发包人编写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参与施工招标审核(投标书澄清及合同谈判)工作;
  (2)协助发包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3)参与工程策划,为发包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
  (1)监理机构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必须针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实施。
  (2)监理机构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规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接口监控的内容、程序、方法、标准、检验批规模等;
  (3)编写尚无国家或行业验收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标准,组织专家评审并经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负责统一工程的计量用表、工序和质量用表,并经市质量监督部门审批同意;
   (4)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召开监理工作交底会,向发包人、承包人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监理组织机构、人员分工及职责,讲解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
   (5)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参加由发包人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对发包人、承包人开工前的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本项目范围内的管线切改和交通疏解及相关恢复工程的监理,对承包人进场后上报的管线及建(构)筑物等调查情况进行核查;
   (7)协助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单位向承包人交付测量基准点,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复测及对桩位进行保护,对承包人所报开工前的定位放线资料进行复核、验收;
   (8)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以保证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施工合同规定的项目组织机构主要成员在工程实施中得以落实。如与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不符,应要求予以撤换,并将相关情况形成报告报发包人备案;
   (9)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情况;
  (10)掌握工程的有关资料、技术参数,组织设计阶段联络工作,在设计交底前应检查、会审图纸,归纳整理各单位在图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并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使图纸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差、错、碰、漏等问题;
  (1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组织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12)检查工程开工条件,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手续。
3、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1)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跟踪控制,对承包人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控;对承包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
   (2)对工程接口问题及施工现场负有协调、管理的职责;
   (3)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开工、停工和复工报告,按照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开工、暂停工和复工令;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与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5)审查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对承包人的工程计划实施动态管理。依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制定进度控制方案,跟踪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对易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提出合理预防的建议;
   (6)审查工程各机电设备系统安装与土建的接口关系,对土建施工预留孔洞、沟槽、予埋件等进行现场核对,以满足机电设备安装要求。负责技术接口协调,统一协调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
   (7)定期主持召开工地监理例会,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较大问题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参加发包人定期组织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专项检查或联合大检查,参加发包人主持召开的与工程有关的会议;
   (8)严格监控、检验进场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的数量及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其材质证明、产品合格证、各种检验报告是否齐全和满足技术要求。按发包人授权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入厂检验、出厂验收、到货检查和开箱检验等。对进场材料及构配件等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天津市的有关规定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9)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仪器等设备的性能与数量是否满足合同约定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对承包人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仪器设备的可靠性进行检查;
   (10)对承包人提出拟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见证送检机构、工程检测机构等进行考察、审批,工程实施期间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11)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定位放线测量成果进行复测检验,对施工控制测量成果进行复核确认,并报发包人委托的总控测量单位检测,对承包人测量仪器设备鉴定情况进行检查;
   (12)严格监控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设备安装进行跟踪监理,对关键工序(如:设备测试)、隐蔽工程、重点部位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及时组织验收、交接;
   (13)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对合格工程办理隐蔽工程签证和中间验收签证;
   (14)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
   (15)负责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更新,按照发包人下发的有关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的权限管理工程变更、工程索赔,调解合同争议;
   (16)依据施工图纸对承包人的工程量清单更新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汇报,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进入计量支付和竣工结算;
   (17)对合格工程进行计量(包括交通疏解及管线切改等配套工程),签发工程计量支付凭证,并报发包人确认;
   (18)督促项目参建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
   (19)在每周一、每月5日前分别以周报、月报形式,向发包人书面汇报上周、上月所监理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管理等情况,向发包人上报下期工作计划,并附分析报告及拟采取的对策建议;
   (20)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依法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手续,发现承包人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并向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下达整改通知,对出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必要时应下达暂停工令,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对整改或处理结果按照程序要求组织复验、确认,办理复工手续;
   (22)根据监理管理权限主持工程事故的调查,或接受工程事故的调查询问,并对事故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23)对承包人的内业资料进行检查,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技术档案资料,编制竣工文件;
   (24)组织各机电系统工程的调试和全部系统的联动调试、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初步验收,审验工程实体、设备、内业资料质量,提交初步验收报告,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
   (25)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结算,审查工程结算(包括管线切改、交通疏解等工程);
   (26)编制施工阶段性监理总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对监理资料的管理要求认真整理监理文档,并按有关规定编制、移交监理档案,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4、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理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要求,按照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把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监督控制纳入监理管理范围,与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2)在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时应专门列入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监理内容,制定安全监理控制点,建立、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3)必须按照有关的施工安全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对承包人(包括配套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4)对承包人(包括配套单位)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检查及事故预防等,应作为监理的日常工作内容进行,对野蛮作业、违章操作的不文明、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
   (5)督促承包人(包括配套单位)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6)针对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与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研究,书面提出要求并督促承包人(包括配套单位)改进;
   (7)审查特殊机械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及年检合格证;
   (8)对涉及施工安全的支撑体系、大型垂直运输设备等重要临时性工程或设施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地段的辅助施工措施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向承包人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9)施工过程应进行有目的的巡查,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立即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跟踪承包人“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承包人,即再发出第二次监理通知,对两次发出整改通知而拒不整改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签发暂停工令;
   (10)合同执行期间,监理机构必须接受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逐月向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递交书面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如实反映本月的安全生产状况和下月安全监理的工作重点;
   (1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监理机构必须做出快速反应,在1小时内向发包人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督促承包人进行事故的及时上报和配合调查、处理与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