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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施工测量管理细则2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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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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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路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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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施工测量管理细则22p
第三章 轨道交通施工测量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轨道交通施工测量按服务性质可以分为施工控制测量、细部放样、竣工测量和其它测量等作业。
   (一) 施工控制测量 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1、地面控制测量:维护施工期间地面的平面、高程主控制网完整,维持其可靠、可用;为施工方便加密地面控制点并维持其可靠、可用。
   2、联系测量:明挖工程投点、定向,暗挖工程竖井投点、定向,向地下传递高程,以及高架工程的向上传递高程。
   3、地下控制测量:明、暗挖工程地下主导线(中桩)控制测量、主水准网控制测量,分段贯通测量,贯通后联测平差确定地下主控制网的坐标、高程,确保各段工程间的平顺衔接。
   (二) 细部放样 包括以下三部分:
   1、高架部分桩基、墩、柱位的放样,预制梁的拼装架设(砼梁浇注)及其相关的测量作业。
   2、建(构)筑物的结构和装修工程放样,设备、管网安装工程放样,包括暗挖法中为施工导向,盾构机定位、纠偏和装配式衬砌的拼装等要求而进行的测量作业。
   3、精确铺轨要求的测量作业。重点是控制铺轨基标测设来保证轨道的设计位置和线路参数,同时亦保证行车隧道的限界要求。

   (三) 竣工测量主要包括与线路相关的线路结构竣工测量、线路轨道竣工测量、沿线设备竣工测量以及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等。
   (四) 其他测量作业是指为工程前期、后期工作,为工程措施服务的测量作业和控制施工影响的地上、地下及周围建(构)筑物的变形监测等测量作业。
第四章 测量复核制
   第五条 测量工作必须坚持复核制。参与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各承包商、监理单位、业主测量队及其它有关单位,都必须遵循、遵守复核制的规定,并认真执行。
   第六条 利用已知点进行加密、引测和工程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即已知点检测无误或合格时,才能使用。导线、水准应布设成附合导线、附合水准,当采用支导线、支水准放线时,必须利用第三个已知点检查其几何关系,以确定其可靠性。阶段的放样测量记录可分别按附表D2-2、D2-3、D2-4记录表执行;对于单位工程测量放样按附表GD2301002记录表执行。
   第七条 用于测量的图纸资料,应认真研究核对,有的应做现场核对,确认无误无疑后,方可使用。抄录资料,亦须核对。
   第八条 测量的原始记录,必须在现场同步作出,严禁事后补记补绘,原始资料不允许涂改;不合格时,应补测或重测。
   第九条 严格执行交接桩制度
   (一) 业主应向有关承包商和驻地监理单位提供首级控制网—GPS点、精密导线点、水准点点位和资料。
   (二) 交接桩由土建部或系统部等相关部门组织,前期部主持,业主测量队、驻地监理及承包商参加,各方签署交接桩记录(附表D2-1工程测量交接桩记录表)。
   (三) 承包商接桩后,必须对首级控制网进行复测和对桩点进行保护。复测情况及处理措施报告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于接桩后15天内上报给业主审定,逾期视作没有异议。
   (四) 工程完工后,必须按业主要求移交足够数量的控制点,经业主测量队检测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
   第十条 承包商在本工点开工前,须根据工程合同编制本工程的施工测量方案,并经驻地监理审查同意后报业主批准执行。方案必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技术部分要求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土建施工测量方案的重点应放在保证工程的空间位置正确、与相邻工程的正确衔接等方面;
   (二) 明确人员组织架构及架构内主要人员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三) 须明确自身的质保措施,三级(项目部、分公司、总公司)复核制度的建立情况;
   (四) 拟投入使用的测量仪器的检定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承包商必须有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所承包工程的控制测量均须经承包商上级部门精测队复核(由监理工程师监控)。
   (一) 承包商必须建立健全自己内部的、行之有效的多级复核制度,以保证测量成果的准确。
   (二) 承包商在进行测量放样时,应注意与相邻工程的衔接;后施工的工点必须与其相邻先行施工的工程进行联测,以保证相对位置的准确衔接。
   第十二条 承包商在本工程中的所有测量作业,起算点必须使用经业主测量队检测合格的点位(由监理工程师监控)。
   第十三条 承包商在本工程中的所有测量作业,驻地监理都必须按监理合同相关要求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经业主测量队检测后的测量控制点点位不得擅自破坏,如确实因施工等原因必须破坏,须书面报业主,并及时引测,经业主测量队检测后,才能废除原有点位;如未经建设总部同意,破坏了现场经业主测量队检测过的测量控制点,由此引起的额外测量费用及其它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