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l.0.1. 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章、规定,编制本规范。
1..0.2. 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所委托的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环保控制等相关权力,并将工程质量作为工作重点。
1..0.3.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铁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服务期、酬金,合同双方的职责和权利等。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授权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在委托监理合同范围内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1..0.4.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赍制。
l.0.5.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1..0.6.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0.7.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以及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其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机构。
2..0.2.监理工程师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2..0.3.总监理工程师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4.副总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5.专业监理工程师
根据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程师。
2..0.6.监理员
具有同类工程专业知识,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2..0.7.监理规划
由总监理1.程师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8.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9.工地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有关单位参加,研究落实委托监理合同中相关事宜的会议。
2..0.1.0变更设计
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变更的活动。
2..0.1.1.工程计量
根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承包合同中工程量计算规定,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合格工程的数量进行的核验。
2..0.1.2.旁站
监理人员在现场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进行的全过程监督活动。
2..0.l3.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活动。
2..0.l4.见证检验
监理人员对施工人员材料取样、送检、检验或某项工程的测试、试验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5.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利用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测或试验的活动。
2..0.1.6.监理日志
项目监理机构记录每天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文件。
2..0.1.7.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分析、总结每月项目实施及监理工作情况的文件。
3.基本规定
3..1.监理工作依据
3..1..1.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道部有关规章、制度;
2.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3.国家和铁道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
4.审核合格的施工图;
5.本工程项目的委托监理合同、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
3..2.项目监理机构
3..2..1.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职责明确、岗位设置合理的项目监理机构。
3..2..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2..3.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如监理工作需要,可配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
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应与监理工作匹配,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总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总数的2.0%;
4.现场监理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5.岁;年龄6.0至6.5.岁人员数量不得大于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2.0%,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3..2..4.监理人员配备:
新建普通单线铁路每公里0.3.人~0.5.人,根据监理工作内容确定,双线增加2.0%。客运专线按普通双线增加2.0%。
增建二线工程、电气化改造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等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独立工程以及工程简单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监理人员。
3..2..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应在更换21天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3..2..6.监理单位应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及时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行调整。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前7.天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3..2..7.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
3..2..8.建设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办公、生活设施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并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2..9.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计算机辅助管理,监理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
3..3.监理人员职责
3..3..1.监理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规程,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工程监理。
3..3..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协调处理各专业监理业务,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人员;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工地例会;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查并签署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文件;
7.检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8.签发单位工程停工令、复工令,审核并签署验工计价表、工程付款凭证和工程结算书;
9.根据授权审核和处理变更设计事宜;
1.0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要求,参与或配合对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
1.1.定期巡视施工现场;
1.2.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
1.3.组织编制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和工作总结;
1.4.审核并签认承包单位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5.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6.组织整理项目监理资料。
3..3..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4.签发工程停工/复工令、工程暂停令(紧急情况除外),签署验工计价表、工程付款凭证、工程竣工报验单,审核签署竣工结算凭证;
5.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
6.签发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3..3..4.副总监理工程师配合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3..3..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审阅并现场核对施工图;
4.对监理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员调整建议;
5.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6.负责本专业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相关隐蔽工程验收;
7.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8.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9.进行现场巡视,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1.0负责本专业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数据和原始凭证;
1.1.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编制监理月报;
1.2.做好监理日记。
3..3..6.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进行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进行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
3..4.监理规划
3..4..l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按照监理大纲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前7.天内报送建设单位核备。
3..4..2.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3..4..3.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
1.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项目审批文件;
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大纲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3..4..4.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
3.监理工作的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5.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6.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7.监理工作程序;
8.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9.监理工作制度;
10.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1.1.监理设施。
3..4..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监理规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修改,按原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3..5.监理实施细则
3..5..1.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并报建设单位核备。
3..5..2.监理实施细则应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其编制依据如下: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3..5..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l专业工程特点及其技术、质量标准;
2.监理工作范围及重点;
3.监理工作流程;
4.监理工作控制要点、目标及监控手段;
5.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6.具体旁站部位和工序。
3..5..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4.工程开工前监理工作
4..0.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和掌握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
4..0.2.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并由总监理工程师会签会议纪要。
4..0.3.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阅、核对施工图纸,发现设计文件中有差错、漏项等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报告,并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图纸和交桩资料进行现场核对。
4..0.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核对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对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图设计及勘察问题进行研究,并将意见送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
4..0.5.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人员检查承包单位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复测以及承包单位报送的复测成果,专业监理人员应对重要工程的控制点进行复测,对单位工程的施工放样进行检查。
4..0.6.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附录A中TAl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建设单位。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保及水保控制目标;
2.施工场地布置及文明施工;
3.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
4.投人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人员;
5.质量、安全、环保水保管理体系;
6.安全、消防措施;
7.施工过渡方案;
8.工程承包单位内部签认制度。
4..0.7.总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承包单位提交的《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附录A中TA5.表),并签署意见。
4..0.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申请表》(附录A中TA2.表)及相关资料。当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建设单位:
1.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和管理人员已经到位,主要施工设备、施工人员已经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经落实;
3.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尺满足开工要求;
4.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已到位;
5.工程复测或施工放样工作已完成;
6.涉及营业线的,检查承包单位与铁路运营单位签订的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
4..0.9.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附录A中TA3.表)和有关资料,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并将审查结果报建设单位核备。
4..0.10.对分包单位资质应审查以下内容:
l.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2.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分包单位的业绩;
4.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5.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4..0.1.1.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质的审查,不解除承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4..0.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承包合同、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报验表》(附录A中TA4.表),核查进场的机械设备数量及性能,合格时予以签认。经核查合格的机械设备,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撤出现场。
4..0.1.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工地试验室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试验室的资质及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检定证明;
3.试验室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要求;
6.试验设备和环境条件能否满足拟开展试验项目要求。
4..0.1.4.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开工之前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例会。
5.工程质量控制
5..1.核查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5..1..1.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的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核查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质量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
2.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3.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置及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2.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5..2..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
1.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验收;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资料;
2.审查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鉴定证明和确认文件;
3.督促承包单位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检验、测试,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附录A中TA6.表),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审核并签认;
4.对进场材料,主要是地材和混凝土外加剂,应进行检验或平行检验,检验数量必须满足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5.对进场的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见证检验,检查数量必须满足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6.审核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对承包单位申请使用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进行检查。5..2..2.对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附录A中TBl表),通知承包单位严禁在工程中使用或安装,并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内容进行处理,并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附录A中TAl2.表)。
5..3.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5..3..1.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有关专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承包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的内容进行核查。
5..3..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放线成果进行核查,合格后签认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放样报验表》(附录A中TA7.表)。
5..3..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
5..3..4.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承包单位报送该部位或工序的施工工艺方案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5..3..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工程计量设备及其技术状况。5..3..6.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和检测。其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监理工程师宜采用照相、录像等手段予以记录,并向承包单位发出整改指令。
5..3..7.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以及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并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附录A中TB2.表)。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作需要调整附录B的旁站监理工作内容。
5..3..8.旁站监理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检查承包单位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检查施工过程中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承包单位进行检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
5..3..9.旁站监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2.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3.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施工质量的,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3..1.0隐蔽工程的检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单位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报验申请表》(附录A中TA8.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2.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核实,承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同时在现场进行配合;
3.监理工程师对检查合格的工程予以现场签认,并准许承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对检查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报验申请表》上签署检查不合格及整改意见或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由承包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自检合格后向现场监理机构重新报验或填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5..3..1.1.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重新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5..3..1.2.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责令承包单位立即整改;发现其施工活动可能或已经危及工程质量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施工指令。
5..3..1.3.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或使用的工程材料产生疑问,应要求承包单位进一步检测,承包单位必须密切配合。
5..4.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4..1.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执行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5..4..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以下程序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1.检验批验收:承包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承包单位专职质检人员等进行验收,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两部分,验收合格后签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分项工程的所有检验批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承包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分部工程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认《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单位工程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认《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工程验收中应有勘察设计人员参加或确认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通知勘察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6. 特殊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
5..4..3.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单位返工处理,重新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严禁验收。
5..5.工程质量缺陷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5..5..1.监理人员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通知,责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验收。
5..5..2.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承包单位停工处理和整改。处理和整改完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暂停令或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5..5..3.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1.责令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2.责令承包单位尽快进行事故分析,及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附录A中TA9.表);
3.参与质量事故调查,研究事故处理方案;
4.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检查,对工程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5.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质量事故报告,并将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