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基底处理
3.1.1路基范围内的树根须全部清除,坑、洞、墓、穴用原地土或砂性材料填平压实。
3.1.2原地面表层的种植土、腐植土、有机土、草皮清除干净,清除深度一般不小于15cm。
3.1.3 基底为耕地或松土时,应先将原地面压实后再填筑,若松土厚度较大,应翻挖至紧密上层。将土块打碎,然后分层回填、找平、压实。对路线经过水田、池塘或洼地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排水疏干、挖除淤泥、换土、打砂桩、抛填砂砾石等处理措施,将基底加固后再行填筑。
3.1.4 基底原状土的强度达不到要求时,需进行换填处理。换填深度不小于30 cm。
3.1.5 当路基稳定受到地下水影响时,应予拦截或排除,将地下水引至路堤基底范围以外。
3.1.6基底处理完毕后予以压实,压实度达到规定要求方能正式填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