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路基交验长度原则上以划定的分项工程为单元,山区高速公路可结合实际情况控制。路基交验以后由路面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2) 路面施工单位进场后,监理工程师应督促路基施工单位及时与路面施工单位进行路基交验。路基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将复测结果上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复核无误后,组织路基、路面施工单位进行路基交验工作。
(3) 路基交验时,监理工程师、路基和路面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设计代表必须同时参加。复测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到位。路基交验合格资料必须经路基施工单位、路面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三方当场书面确认,并及时归档。
(4) 若路基、路面为同一施工单位,路基交验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复测结果上报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逐一检测,在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后,经双方书面确认,并将资料及时归档。
(5) 路基交验完成后,必须报经省质监局抽检并认可合格后,方可开始路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