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路基开工前,必须在全面熟悉设计文件和设计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有关程序提出修改意见报请变更设计,根据现场的情况,核实的工程数量,按工期要求及施工难易度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报现场监理或业主批准并及时提出开工报告。重要项目应编制路基施工网络计划,修建供工程使用的施工便道、便桥等设施,设立必要的安全标志及措施。
2.路基开工前,应做好导线、中线、水准点复测,横断面检查及补测,导线点及水准点的增设,测量的精度应与公路等级相符合。
3.路基施工前,应详细检查,核对纵横断面图,以现总是应进行复测。
4.路基放样
路基施工前,应根据恢复的路线中桩、设计图、施工工艺及有关规定,放出路基用地界桩和路堤坡脚、路堑堑顶、边沟、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具体位置桩,在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离处设立控制桩,其间隔不宜大于50米,桩上标明桩号与路中心填挖高,用(+)表示填方,(—)表示挖方,发现桩被碰倒或丢失时应及时补上,在放完边桩后,应进行边坡放样,对深挖高填地段,每挖填5米应复测中心桩,测定其标高及宽度以控制边坡的大小。取土坑放样时,应在坑的边缘设立明显标志,注明土场供应里程桩号及挖掘深度;作为排水用的取土坑,当挖至距坑底0.2~0.3M时,应按设计修整坑底纵坡、边坡、截水沟和排水沟放样时,首先做成样板架检查,也可每隔10~20米在沟内边缘钉木桩并标明里程及挖深。施工过程中,应保护所有标志,特别是一些原始控制点。